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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眾檢舉死廢畜禽非法流用案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防字第1121505719A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肉品檢查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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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民眾檢舉死廢畜禽非法流用線索,協
   助法務部調查局及司法警察機關等單位偵查破案,維護畜產品之公共
  衛生安全,保障農民及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檢舉專線電話受理死廢畜禽非法流用線
  索之檢舉事宜,詳實記錄檢舉人資料及檢舉事實並注意保密。不論是
  否為管轄機關,均應立即聯絡法務部調查局及司法警察機關等處理,
  不得推諉延誤。


三、民眾檢舉案件,管轄機關已進行調查或已查知違法行為人及違法事實
  者,不適用本要點之獎勵規定。但調查中之案件,經檢舉人提出具體
  違法事證始查獲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人檢舉死廢畜禽非法流用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主管機關檢舉,並提供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商號及其地址。
(三)涉嫌死廢畜禽非法流用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
  以口頭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並交由檢舉人閱覽後簽名
  、蓋章或按指印。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檢舉者
  ,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
  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檢舉而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紀錄者,不
  發給獎金。
  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


五、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情資、檢舉人之姓名及身分等相關資料應予
  保密,並妥善保管。有洩密情事者,應依法論處。但經檢舉人同意公
  開表揚者,不在此限。


六、凡由民眾檢舉死廢畜禽非法流用而偵破犯罪案件,每案件按查獲斃死
  畜禽重量,發給獎金,其給獎基準如附表。
  同一案件,數人先後檢舉者,獎金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
  無從分別其先後者,平均發給之。
  數案合併起訴時,獎金之發放,按各別查獲之案件分別核算。


七、有關獎金核發事宜,由法務部調查局或司法警察機關於該案件經行文
  本部後,依前點規定辦理撥款並依檢舉人身分事蹟逕行配發。


八、本要點所定獎金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