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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機構認定及管理要點
民國 89 年 05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為推動繁殖
  用植物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制度,有關檢查機構認定與管理作業需要,
  特訂定本要點。


二、研究機關(構)或學校具有下列資格者,得向防檢局申請認定為「特
  定疫病蟲害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
(一)負責人或管理人應具大專以上植物病蟲害相關科系畢業,或具有相
   當經歷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二)檢查人員應具大專以上植物病蟲害相關科系畢業,或具有相當經歷
   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且須經防檢局訓練合格,並領有合格證書。
(三)檢查人員應聘請至少二名。
(四)應設置固定之檢查場所,並備有特定疫病蟲害檢查所需之設備與設
   施。


三、研究機關(構)或學校申請認定為檢查機構,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
  ),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負責人、管理人與檢查人員學、經歷及相關訓練合格證明。
(二)病蟲害診斷鑑定設備及設施清單。
(三)檢查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
(四)其他防檢局所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之研究機關(構)經防檢局審查合格,並公告為檢查機構者
  ,始得接受委託執行檢查業務。


四、防檢局基於實際需要,得指定有檢查能力之研究機關(構)或學校為
  檢查機構。


五、檢查機構應指派經防檢局訓練合格之人員進行檢查,並將檢查人員及
  檢查資料建立電腦檔案,至少保存一年。


六、檢查機構對其檢查儀器設備應做定期保養與檢校,定期保養每月不得
  少於一次,檢校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並應製作保養及檢校紀錄,至
  少保存一年。


七、檢查機構應將其接受檢查之種子、種苗及檢查方法、結果等相關資料
  建立電腦檔案,隨時接受查核。


八、檢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防檢局得廢止其檢查資格:
(一)不參加防檢局指定之訓練者。
(二)檢查人員或檢查設備及設施與原核定不符者。
(三)執行檢查之人員未具備資格者。
(四)其他經防檢局認定有嚴重違反規定者。


九、防檢局得辦理檢查機構評鑑,對評鑑績優者得予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