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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機構認證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防字第1121489777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防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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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繁殖用植物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制度,有關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
  機關(構)或學校(以下簡稱檢查機構)認證及管理作業需要,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防檢署)為執行單位。


三、申請認證之機關(構)或學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負責人或管理人應具大專以上植物病蟲害相關科系畢業,或具有相
   當經歷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二)檢查人員應具大專以上植物病蟲害相關科系畢業,或具有相當經歷
   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且須經防檢署訓練合格,並領有合格證書。
(三)檢查人員應聘請至少二名。
(四)應設置固定之檢查場所,並備有特定疫病蟲害檢查所需之設備及設
   施。


四、符合前點資格條件之機關(構)或學校,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
  並檢附下列資料,向防檢署申請認證:
(一)負責人、管理人與檢查人員學、經歷及相關訓練合格證明。
(二)病蟲害診斷鑑定設備及設施清單。
(三)檢查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
(四)其他防檢署所指定之資料。
  前項經防檢署審查合格,並公告為檢查機構者,始得接受委託執行檢
  查業務。


五、防檢署基於實際需要,得指定有檢查能力之機關(構)或學校為檢查
  機構。


六、檢查機構應指派經防檢署訓練合格之人員進行檢查,並將檢查人員及
  檢查資料建立電腦檔案,至少保存一年。


七、檢查機構對其檢查儀器設備應做定期保養與檢校,定期保養每月不得
  少於一次,檢校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並應製作保養及檢校紀錄,至
  少保存一年。


八、檢查機構應將其接受檢查之種子、種苗及檢查方法、結果等相關資料
  建立電腦檔案,隨時接受查核。


九、認證之檢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認證:
(一)不參加防檢署指定之訓練。
(二)檢查人員或檢查設備及設施與原核定不符。
(三)執行檢查之人員未具備資格。
(四)其他經防檢署認定有嚴重違反規定。


十、防檢署得辦理檢查機構評鑑,對評鑑績優者得予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