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審查劃定休閒農業區,依休
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
要點。
二、依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休閒農業區位於森林區、重要水庫集水區、
自然保留區、特定水土保持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
環境、沿海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區域者,其限制開發利用事項,
應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申請休閒農業區之劃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辦法第四條規
定及地方區域發展之需要,擬具休閒農業區規劃書(格式如附件一)
,備二十份及電子檔,並檢附下列圖籍資料五份含電子檔,報請農委
會審查:
(一)休閒農業區位置圖:五千分之一最新像片基本圖並繪出休閒農業區
範圍。
(二)休閒農業區範圍及面積:五千分之一以下之地籍藍晒縮圖,並依劃
定休閒農業區週邊範圍製作「休閒農業區地籍範圍圖」且著色標示
範圍。
(三)地籍清冊:與休閒農業區地籍範圍圖相符之休閒農業區地籍清冊。
(四)土地使用分區編定統計表。
前項規劃書,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由鄉(鎮、市、區)公所
、農民團體代為辦理,經各該府審查通過後,由各該府報請農委會審
查。
當地居民、休閒農場業者、農民團體或鄉(鎮、市、區)公所,得擬
具規劃建議書(格式同規劃書),備十份及電子檔,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為規劃之參據。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規定規劃休閒農業區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四、農委會依實際需要聘請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審查小組,就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所送之休閒農業區規劃書加以審查,必要時得實
地勘查。
五、休閒農業區審查配分基準如下:
(一)休閒農業核心資源:含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生態資源、文化
資源及區內休閒農業特色等,配分二十分。
(二)整體發展規劃:含規劃願景、創意開發、行銷推廣及交通、導覽系
統等,配分三十五分。
(三)營運模式及推動組織:含規劃籌劃經過、區內推動組織運作與未來
性及對區內休閒農場之輔導計畫等,配分二十分。
(四)既有設施利用改善及辦理類似休閒農業相關規劃或建設情形:含公
共設施之維護及閒置空間之改善與利用等,配分十五分。
(五)預期效益:應敘明發展潛力及可量化、不可量化之社會、經濟、環
境效益或影響等,配分十分。
六、依第四點規定召開審查會議,會議經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
席之審查委員中,三分之二委員評分達七十分以上者,得劃定為休閒
農業區。
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送之休閒農業區規劃報告書應依本辦法第六
條及本要點規定,辦理先期作業審查程序。
八、休閒農業區內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供公共使用休閒農業
設施項目所需用地,由鄉(鎮、市、區)公所協調取得土地所有權人
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辦理容許使用申請相關事宜。
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輔導鄉(鎮、市、區)公所、當地農會或相
關團體辦理與休閒農業發展相結合之名勝古蹟、農村產業文化及鄉土
旅遊行銷推廣活動與教育訓練,以促進休閒農業區之休閒農業、農村
產業文化及農業產業之發展。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應輔導經劃定之休閒
農業區成立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組織,以推動休閒農業區各項休閒農
業、農村產業文化活動,並負責供公共使用休閒農業設施之管理維護
。
十一、土地位於休閒農業區範圍內之證明文件,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向
所在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其申請書與證明書格式如附
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