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規範休閒農業區規劃書與規劃建議書格式及執行
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評估具輔導休閒農
業產業聚落化發展等條件者,經與地方充分溝通、凝聚產業發展共識、
確認成立推動管理組織及審議後,得規劃為休閒農業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規劃休閒農業區時,應依本辦
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規定,擬具休閒農業區規劃書(格式如附件
一),備二十份併同電子檔,報送本部審查。
當地居民、休閒農場業者、農民團體或鄉(鎮、市、區)公所得擬具
規劃建議書,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休閒農業區規劃之參
據。
三、為審查休閒農業區劃定案件,本部應聘請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
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之劃定審查小組;審查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
前項劃定審查作業分為書面審查、實地勘查及綜合確認會議。必要時,
得於書面審查前,辦理先期訪視,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
就訪視意見查復說明。其審查流程如附件二。
四、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配分基準如下:
(一)休閒農業核心資源及區內休閒農業相關產業發展現況,配分三十分。
(二)直轄市、縣(市)休閒農業產業發展現況及規劃藍圖,包含休閒農
業區輔導方案及資源投入情形等;整體發展規劃,包含休閒農業區
發展願景、推動策略及短、中、長程推動計畫等,配分三十五分。
(三)營運模式及推動管理組織,包含會員名單、分工與實績等;財務自
主規劃及組織運作回饋機制,配分三十分。
(四)預期效益,配分五分。
五、已劃定公告之休閒農業區,有變更名稱或範圍之必要者,除第六點規
定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具與休閒農業區取得產業共識
佐證文件,報送本部依前二點規定辦理;變更範圍者,應另檢附申請
範圍變更之規劃書及範圍變更前後差異分析說明。
休閒農業區經劃定或前項變更公告後未滿五年者,本部得不予受理變
更之申請。
六、本部為辦理一百零七年度以前公告劃定之休閒農業區地籍清冊盤點及
範圍清查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對整理後,提具休閒
農業區範圍說明、輔導機關(單位)及推動管理組織之修正前後對照
表與位置圖、範圍圖、地籍清冊資料報送本部,由本部邀集機關及專
家學者三人至五人召開審查會議,並經決議通過後,辦理變更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