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遠洋漁船發揮互助精神,協助海
上急難事 件之救援或搜尋(以下簡稱海上搜救),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經本會漁業署通知之遠洋漁業經營者且指派其漁船前往協助海上
搜救。
三、遠洋漁船海上搜救期間,依漁船總噸位及船員人數,給予獎勵金額如下:
(一)總噸位未滿一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下同)三萬元。
(二)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二百,獎勵金每日五萬元。
(三)總噸位二百以上未滿五百,獎勵金每日七萬元。
(四)總噸位五百以上且船員人數未達四十人,獎勵金每日十三萬元。
(五)總噸位五百以上且船員人數四十人以上,獎勵金每日十五萬元。前項
所稱海上搜救期間,自本會漁業署通知且漁船直線航向救援或搜尋海
域之時起算,至本會漁業署通知結束救援或搜尋之時為止,二十四小
時為一日,未滿一日之獎勵金依比例計算;結束救援或搜尋返回漁場
作業之期間不予核算。
四、申請獎勵期限:經本會漁業署通知結束救援或搜尋時之次日起一年內。
五、受理申請海上搜救獎勵金單位: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
會、台灣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
輸出業同業公會、臺灣鮪延繩釣協會、高雄區漁會、小港區漁會、東港區漁
會、琉球區漁會、蘇澳區漁會。
六、協助海上搜救之遠洋漁業經營者申請獎勵金,應填具申請書,其漁船總噸位
五百以上且船員人數四十以上者,並應檢附該航次船員名冊,送所屬第五點
所列產業團體或區漁會後,轉送本會漁業署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