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遠洋漁船發揮互助精神,協助海上急
難事件之救援、搜尋、藥品運送、人員接駁或其他相關協助(以下簡
稱海上搜救),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經本部漁業署通知之遠洋漁業經營者且指派其漁船前往協助海上搜
救。
(二)經發生急難事件漁船經營者或船長自行聯繫之遠洋漁業經營者且指
派其漁船前往協助海上搜救。
三、遠洋漁船海上搜救期間,依漁船總噸位及船員人數,給予獎勵金額如
下:
(一)總噸位未滿一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四萬元。
(二)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二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六萬元。
(三)總噸位二百以上未滿五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九萬元。
(四)總噸位五百以上且船員人數未達四十人,獎勵金每日新臺幣十六萬
元。
(五)總噸位五百以上且船員人數四十人以上,獎勵金每日新臺幣十八萬
元。
前項所稱海上搜救期間,自協助海上搜救之漁船直線航向海上搜救海
域之時起算,至本部漁業署通知結束海上搜救之時為止,二十四小時
為一日,未滿一日之獎勵金以一日計算;結束海上搜救返回漁場作業
之期間不予核算。
四、申請獎勵期限:經本部漁業署通知結束海上搜救時之次日起一年內。
五、受理申請海上搜救獎勵金單位: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
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
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臺灣鮪延繩釣協會、高雄
區漁會、小港區漁會、東港區漁會、琉球區漁會、蘇澳區漁會。
六、協助海上搜救之遠洋漁業經營者申請獎勵金,應填具申請書,其漁船
總噸位五百以上且船員人數四十以上者,並應檢附該航次船員名冊,
送所屬第五點所列產業團體或區漁會後,轉送本部漁業署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