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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制作業績優敘獎原則
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對於辦理法制作業績優人
    員之獎勵,提供具體敘獎依據,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法制作業,指本會各單位人員為辦理法律與法規命令之制
    (訂)定或修正,所進行之各項工作。


三、法制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第二項規定外,不予敘獎:
  (一) 修正內容簡單僅係文字修正。
  (二) 配合母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之修正而相應修正。
  (三) 將已無存在必要之法規予以廢止。
  (四) 制定或修正之法律條文數未達五條。
  (五) 訂定或修正之法規命令條文數未達十條。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本會考績委員會認屬法制作業績優者,得記
    嘉獎或記功。


四、辦理法制作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記嘉獎:
  (一) 制定或修正之法律條文數達十條以上,未達二十條。
  (二) 訂定或修正之法規命令條文數達二十條以上,未達三十條。
  (三) 有第五點各款情形之一。


五、辦理法制作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記功:
  (一) 制定或修正之法律條文數達二十條以上。
  (二) 訂定或修正之法規命令條文數達三十條以上。


六、本原則所定嘉獎、記功,得視法制作業之困難程度與其所涉及之深
    度範圍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勵。


七、依本原則辦理敘獎,應於法律公布或法規命令發布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