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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計畫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壹、依據:
  為應本會業務需要及配合政府政策,規劃辦理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
練、行政中立訓練、新進人員訓練、升官等訓練、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
練及其他政策性訓練等,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七條」等規定,訂
定本計畫。


貳、目標:
  強化本會及所屬公務人員執行業務所需之能力,提升本會業務品質並
增進行政效能。


參、適用對象: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編制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聘用人員。


肆、訓練執行權責及分工:
  一、一般管理、升官等及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以配合政府相關訓
      練機構之業務權責提列需求,並薦送人員參訓為原則。確不敷需求
      ,再由本會或所屬機關評估自行辦理或委託辦理。
  二、專業訓練由各機關(單位)規劃辦理。訓練課程具有共通性者,得
      由本會或所屬一級機關統籌規劃。
  三、政策性訓練(含行政中立)、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訓練由各機
      關自行規劃辦理。必要時得由本會分區規劃,選定辦理機關統籌負
      責。


伍、訓練執行策略:
  一、各類訓練之實施,得以實體課程、數位學習、專題演講、參訪觀摩
      、心得分享、研習活動、讀書會、座談會、發表會或指定專人指(
      輔)導等方式辦理。
  二、薦送參加公、私部門的專業訓練,應衡量業務需要、薦送人員之資
      格條件、參與相關訓練的情形等因素審慎決定,以期訓用配合,有
      效運用訓練資源。
  三、自辦或委辦訓練,應確實注意訓練需求調查、妥善規劃課程安排師
      資。除新進人員訓練外,五日以上之自辦或委辦訓練,應以測驗、
      專題報告(口頭或書面)等方式進行成效評估。
  四、自辦或委辦訓練課程之設計,應視課程性質、參訓對象及成本效益
      ,優先考量運用、發展或採購數位課程實施之。亦得兼採混成學習
      (數位及實體課程混合實施)方式進行。
  五、自辦或委辦訓練,其課程內容、師資及訓練方式應於訓練前簽奉核
      可,並於施訓後適當時機辦理滿意度調查,作為日後辦理時調整或
      修正依據。
  六、各項訓練之辦理應充分運用現有政府機關相關訓練機構提供之資源
      ,並得採取與訓練或學術機構建立聯盟、與其他機關合作規劃、分
      享訓練資源等措施。


陸、配合措施:
  一、各機關人事單位對於同仁訓練(學習)時數應定期檢視,並視同仁
      工作專業知能等情形,提供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參加相關訓練
      之依據。
  二、為充分運用數位學習,撙節訓練成本,各機關應建立適當之數位學
      習環境、提供設備、獎勵機制及學習課程相關資訊。
  三、各機關辦理訓練課程之時數,依相關規定認定之。訓練結束後,並
      應依參與人員實際情形及相關規定登錄學習時數。
  四、各機關(單位)辦理各項訓練應先簽會人事單位,訓練結束需填妥
     「各項訓練執行情形通報單 DOC/ODT/PDF」送各機關人事單位備查
      。 


柒、訓練經費及補助:
  一、依本計畫辦理各項訓練所需經費,於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
      勻支。
  二、公餘時間自行參加公私立大學校院、政府訓練機構辦理或委託辦理
      之各項語言訓練,成績優良並檢附結業證書及收據,本會人員予以
      補助訓練費用,所屬機關人員,得由各機關視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捌、本會及所屬各機關為辦理各年度之各項訓練需要,得另訂年度訓練實
    施計畫。


玖、本計畫未規範事宜,依照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辦理。
辦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