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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公務人員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20112969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目/考核培訓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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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及配合政府政策,強化本部及
    所屬機關(構)公務人員執行業務所需之能力,提升業務品質並增進行
    政效能,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編制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聘用人員。


三、訓練執行權責及分工如下:
  (一)一般管理、升官等及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以配合政府相關訓
      練機構之業務權責提列需求,並薦送人員參訓為原則。確不敷需求
      ,再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評估自行辦理或委託辦理。
  (二)專業訓練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規劃辦理。訓練課程具有共
      通性者,得由本部或所屬一級機關統籌規劃。
  (三)政策性訓練(含行政中立)、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訓練由本部
      及所屬機關(構)自行規劃辦理之。必要時,得由本部分區規劃,選
      定辦理機關(構)統籌負責。


四、訓練執行策略如下:
  (一)各類訓練之實施,得以實體課程、數位學習、專題演講、參訪觀摩
      、心得分享、研習活動、讀書會、座談會、發表會或指定專人指(
      輔)導等方式辦理。
  (二)薦送參加公、私部門專業訓練,應衡量業務需要、薦送人員之資格
      條件、參與相關訓練之情形等因素審慎決定,以期訓用配合,有效
      運用訓練資源。
  (三)自辦或委辦訓練,應確實注意訓練需求調查、妥善規劃課程安排師
      資,除新進人員訓練外,五日以上之自辦或委辦訓練,應以測驗、
      專題報告(口頭或書面)等方式進行成效評估。
  (四)自辦或委辦訓練課程之設計,應視課程性質、參訓對象及成本效益
      ,優先考量運用、發展或採購數位課程實施之,亦得兼採混成學習
     (數位及實體課程混合實施)方式進行。
  (五)自辦或委辦訓練,其課程內容、師資及訓練方式應於訓練前簽奉核
      可,並於施訓後適當時機辦理滿意度調查,作為日後辦理時調整或
      修正依據。
  (六)各項訓練之辦理應充分運用現有政府機關相關訓練機構提供之資源
      ,並得採取與訓練或學術機構建立聯盟、與其他機關合作規劃、分
      享訓練資源等措施。


五、配合措施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事單位對於同仁訓練(學習)時數應定期檢
      視,並視同仁工作專業知能等情形,提供機關(構)首長或單位主管
      指派參加相關訓練之依據。
  (二)為充分運用數位學習,撙節訓練成本,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應建立
      適當之數位學習環境、提供設備、獎勵機制及學習課程相關資訊。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訓練課程之時數,依相關規定認定之。訓
      練結束後,並應依參與人員實際情形及相關規定登錄學習時數。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項訓練應先簽會其人事單位,訓練結束
      需填妥「各項訓練執行情形通報單doc/pdf/odt」送人事單位備查
      。


六、訓練經費及補助如下:
  (一)依本計畫辦理各項訓練所需經費,於本部及各機關(構)年度預算相
      關經費項下勻支。
  (二)公餘時間自行參加公私立大學校院、政府訓練機構辦理或委託辦理
      之各項語言訓練,成績優良並檢附結業證書及收據,本部人員予以
      補助訓練費用,各機關(構)人員,得由各機關(構)視經費狀況酌予
      補助。 


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為辦理各年度之各項訓練需要,得另訂年度訓練
    實施計畫。


八、本計畫未規範事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