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稱茶葉,指以茶樹學名為Camellia sinensis L.,所生產之
茶菁依加工程序製成之成品。
前項所稱茶菁,指自茶樹取下之新鮮枝葉。
三、指定原產地為我國之茶葉(以下簡稱國產茶葉),為應登錄溯源資訊之
農產品。但不包含取得產銷履歷驗證或有機驗證之茶葉。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產製之國產茶葉,農產品經營者應
於流通、販賣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農糧
字第一○九一○七○九一八A 號公告訂定「溯源農糧產品溯源資訊項
目及標示方式」之規定登錄溯源資訊及進行標示。
五、未登錄溯源資訊或未依本規定公告之方式標示,或登錄或標示不全或
不實,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
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得派員進入農產品經營者之生
產、加工、分裝、貯存、販賣及其他經營場所執行國產茶葉登錄溯源
資訊及標示事項之檢查或檢驗,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
者,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項檢查或檢驗,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檢驗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