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稱茶葉,指以茶樹學名為Camellia sinensis L.,所生產之
茶菁依加工程序製成之成品。
前項所稱茶菁,指自茶樹取下之新鮮枝葉。
三、指定原產地為我國之茶葉(以下簡稱國產茶葉),為應登錄溯源資訊
之農產品。但不包含取得產銷履歷驗證或有機驗證之茶葉。
前項國產茶葉不得有混充或摻雜非國產茶葉等原產地標示不實之情事
。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產製之國產茶葉,農產品經營者應
於流通、販賣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農糧
字第一○九一○七○九一八A 號公告訂定「溯源農糧產品溯源資訊項
目及標示方式」之規定登錄溯源資訊及進行標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依本法第
三十一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三點第二項規定,國產茶葉有混充或摻雜非國產茶葉等原產
地標示不實之情事。
(二)違反前點規定,未登錄溯源資訊或未依本規定公告之方式標示,或
登錄或標示不全或不實。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者,主管機關並得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
開其姓名、地址、農產品名稱及違規情節。
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得派員進入農產品經營者之生
產、加工、分裝、貯存、販賣及其他經營場所執行國產茶葉登錄溯源
資訊及標示事項之檢查或檢驗,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
者,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項檢查或檢驗,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檢驗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