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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造林抽測及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加強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山坡地超限
    利用處理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改正造林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執行機關,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
    保局);所稱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水保局應於每年五月至十月間辦理造林成果抽測及獎勵作業,抽測範
    圍為本計畫列管之造林案件,抽測案件比例為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於
    山坡地超限利用地造林撫育管理系統正常持續造林案件百分之三為原
    則,其計算結果非整數者,依四捨五入計算件數,逾十件者,以十件
    計,未滿二件者,以二件計。但正常持續造林案件二件以下者,全部
    檢測。


四、造林成果抽測作業如下:
(一)於山坡地超限利用地造林撫育管理系統隨機挑選前一年度檢測合格
      正常持續造林案件後,由水保局排定日期辦理實地抽測。
(二)受測之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應通知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備妥超
      限利用造林申請書、造林檢查登記卡等,並通知抽測案件造林人協
      助引導、指界。
(三)範圍及項目
    1.以零點零五公頃大小長方形為抽查作業樣區。 
    2.抽查造林樹種並確認無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所定相關行
      為。 
    3.造林成活率。
(四)抽測樣區數基準及規範比照獎勵造林檢(抽)測作業樣區數基準及
      作業規範辦理。 
(五)水保局辦理抽測後,應填註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造林抽測紀錄
      表(如附表一),並通知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如有改善事項應限期
      改善;改善後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應將改正結果送水保局備查。


五、受測之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年度績效評核項目及計分方式如下:
(一)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就預算執行率、前點查核績效、造林檢測率、追
      繳造林獎勵金達成率、管考報告繳交情形等項目,依山坡地超限利
      用處理計畫執行績效評估評分表(如附表二)填報結果送水保局。
(二)由水保局彙整前款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自評結果後辦理複評。


六、林業管理經營機關相關工作人員績效評核辦理獎勵方式如下:
(一)評分達九十分以上者,相關承辦及彙辦人員小功一次,直屬主管嘉
      獎二次。
(二)評分達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相關承辦及彙辦人員嘉獎二次
      ,直屬主管嘉獎一次。
(三)評分不滿六十分者,請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於收到評分結果三十日內
      將檢討報告備函檢送水保局,作為嗣後核定計畫經費參酌依據。
(四)有不可歸責於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之情事致影響計畫執行者,得於評
      分表備註欄說明,經審核決定後,該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得不列入評
      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