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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造林抽測及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農保字第1121866049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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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為加強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
    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改正造林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執行機關,指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
    村水保署);所稱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農村水保署應於每年五月至十月間辦理造林成果抽測及獎勵作業,抽
    測範圍為本計畫列管之造林案件,抽測案件比例為各林業管理經營機
    關於山坡地超限利用地造林撫育管理系統正常持續造林案件百分之三
    為原則,其計算結果非整數者,依四捨五入計算件數,逾十件者,以
    十件計,未滿二件者,以二件計。但正常持續造林案件二件以下者,
    全部檢測。



四、造林成果抽測作業如下:
(一)於山坡地超限利用地造林撫育管理系統隨機挑選前一年度檢測合格
      正常持續造林案件後,由農村水保署排定日期辦理實地抽測。

(二)受測之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應通知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備妥超
      限利用造林申請書、造林檢查登記卡等,並通知抽測案件造林人協
      助引導、指界。

(三)範圍及項目
    1.以零點零五公頃大小長方形為抽查作業樣區。

    2.抽查造林樹種並確認無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所定相關行
      為。

    3.造林成活率。
(四)抽測樣區數基準及規範比照獎勵造林檢(抽)測作業樣區數基準及
      作業規範辦理。

(五)農村水保署辦理抽測後,應填註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造林抽測
      紀錄表(如附表一),並通知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如有改善事項應
      限期改善;改善後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應將改正結果送農村水保署備
      查。



五、受測之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年度績效評核項目及計分方式如下:
(一)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就預算執行率、前點查核績效、造林檢測率、追
      繳造林獎勵金達成率、管考報告繳交情形等項目,依山坡地超限利
      用處理計畫執行績效評估評分表(如附表二)填報結果送農村水保
      署。

(二)由農村水保署彙整前款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自評結果後辦理複評。


六、林業管理經營機關相關工作人員績效評核辦理獎勵方式如下:
(一)評分達九十分以上者,相關承辦及彙辦人員小功一次,直屬主管嘉
      獎二次。
(二)評分達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相關承辦及彙辦人員嘉獎二次
      ,直屬主管嘉獎一次。
(三)評分不滿六十分者,請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於收到評分結果三十日內
      將檢討報告備函檢送農村水保署,作為嗣後核定計畫經費參酌依據
      。
(四)有不可歸責於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之情事致影響計畫執行者,得於評
      分表備註欄說明,經審核決定後,該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得不列入評
      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