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輸入家禽雛禽與種蛋指定隔離檢疫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自國外
  輸入家禽雛禽與種蛋(以下簡稱輸入動物)指定隔離檢疫相關作業,
  確保防疫檢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輸入動物經本局指定於依「民營輸入家禽雛禽與種蛋隔離檢疫場所登
  記審核及管理要點」審核通過之隔離場所(以下簡稱自隔場)隔離檢
  疫者,依本作業要點辦理隔離檢疫。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預定輸入前:自隔場所在地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確認自隔場設施
   設備及運作狀況符合「民營輸入家禽雛禽與種蛋隔離檢疫場所登記
   審核及管理要點」第五點、無同要點第七點第一項情形、已於輸入
   動物進場至少十四日前淨空場內動物,並已澈底清洗消毒隔離舍、
   設備及用具二次。前述清洗消毒應於清空場內動物後至輸入動物進
   場二日前之期間內施行,二次間隔至少二日並製成紀錄。
(二)運抵輸入港、站時:輸入港、站所在地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受理申
   報後執行臨場檢疫,查對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並對輸入動物作健康檢
   查,採集檢體(每批次至少五隻雛禽或種蛋;同時送往不同檢驗單
   位時,每檢驗單位至少各五隻雛禽或種蛋;運往我國途中依相關規
   定於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轉換運輸工具者,送往家禽流行
   性感冒檢驗單位至少十五隻雛禽或種蛋)送檢,製作臨檢紀錄。對
   於臨場檢疫合格准予於自隔場隔離檢疫者,動物檢疫人員確認動物
   運輸車輛已依照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公告之「動
   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完成清洗消毒且清洗消毒紀
   錄表已填寫後,監督輸入人或自隔場人員移置輸入動物至該運輸車
   輛內,並於可卸載輸入動物之車門窗以檢疫封條封妥。每部運輸車
   輛每次限載運一批輸入動物。
(三)運抵自隔場:
 1、由自隔場所在地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派員辦理點接作業。動物檢疫
   人員確認隔離舍及相關設備、用具已清洗消毒,確認隔離舍除隔離
   所需之飼料、墊料、設備、工具及清洗或消毒用藥品外已全部淨空
   ,查對檢疫封條及相關文件,監督輸入人或自隔場人員安置輸入動
   物於隔離舍內留檢,核對其種別、數量,並檢查其臨床健康狀況。
 2、運輸期間所使用之車輛、裝載箱籠、飼料、墊料、排泄物及其他被
   污染物料等,於輸入動物運抵自隔場後,動物檢疫人員應指示監督
   輸入人或自隔場人員儘速作清潔消毒、燒毀或掩埋處理。易腐檢疫
   物得依第四款第五目方式處理。
(四)隔離檢疫期間:
 1、監視器應二十四小時開啟。自隔場大門及隔離舍出入口應關閉管制
   。人員、車輛進出自隔場時應記錄進出時間、人員姓名、車號及進
   入目的,並清洗消毒車輛外殼及輪胎。
 2、人員進入自隔場(或隔離舍)應淋浴並更換該場(或舍)專屬工作
   衣鞋,進出隔離舍前應洗手消毒並清洗消毒鞋底。離開自隔場(或
   隔離舍)前須換下該場(或舍)專屬工作衣鞋,並洗手消毒。工作
   衣鞋得以可拋棄式防護衣鞋取代。隔離舍為密閉或密閉空調者,該
   舍門窗應維持關閉上鎖狀態,非人員進出所需不得開啟。
 3、動物檢疫人員得駐場或隨時臨場查驗,並應指示自隔場之專任管理
   技術員管理照顧並逐日填寫隔離檢疫紀錄表,且於發現輸入動物死
   亡數目超過該次入場輸入動物總數百分之十、有疫病徵兆、逃逸或
   失竊時,立即通報自隔場所在地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派員前往處理
   ,以防疫病蔓延。
 4、自隔場負責人及專任管理技術員以外人員,未事先經動物檢疫人員
   許可,不得擅入隔離舍。
 5、隔離期間之廢水排出前應予消毒,輸入動物屍體、淘汰蛋、飼料、
   墊料、藥物及留檢期間所生產之卵、羽、幼禽及其他可能傳播動物
   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應放置於自隔場經動物檢疫人員指定區域之
   密閉容器內,非經動物檢疫人員許可,不得攜出或攜入。檢疫物中
   易腐者(如輸入動物屍體、淘汰蛋等)應先密封冷凍或冷藏。無法
   冷凍或冷藏時,量少者動物檢疫人員得同意於場內燒毀或以其他消
   毒滅菌方式處理,量大者動物檢疫人員得指示自隔場人員燒毀、化
   製或以其他消毒滅菌方式處理,亦得同意暫存於密閉容器內,但暫
   存時間不得超過二日。
(五)隔離檢疫期滿:
 1、自隔場所在地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前往執行動物最後檢疫,查對
   隔離檢疫紀錄與動物健康情況,確認文件及臨場檢疫合格後,將隔
   離檢疫紀錄表影本通報原輸入港、站所在地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發
   證,並於確認檢疫合格後通知輸入人該批動物得移出該場。
 2、自隔場所在地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保存隔離檢疫紀錄表正本至少
   一年。另指示自隔場妥善保存人員、車輛及物品進出紀錄,及自隔
   場清洗消毒紀錄至少一年,監視器攝錄紀錄檔案至少三個月,以備
   查核。
(六)清洗消毒方式比照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公告之「
   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執行及記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三十四條規定採取安全性檢疫措施或押送至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指定
  之其他隔離檢疫場所執行留檢:
(一)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記載輸入動物種類、日齡、特徵或數量(輸
   入量高於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所載數量百分之十以上)與實際貨
   物不符。
(二)輸入動物大量死亡或有傳播疫病之虞。
(三)自隔場未符合前點第一款,或隔離舍或隔離相關設備、用具之清洗
   消毒未落實且無法立即改善。
(四)自隔場不符合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H5、H7 亞型家
   禽流行性感冒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