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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統籌規劃農業部門因應氣候變遷
    政策,推動農產業調適及減緩溫室效應作為,整合跨機關協調相關事
    務,特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以
    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政策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二)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預算之管理及預算編擬先期作業。
  (三)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示範計畫與跨域整合加值計畫之策劃
      及推動。
  (四)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相關計畫之審核及考核。
  (五)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整體推廣宣導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跨部會協調溝通事項。
  (七)其他有關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規劃推動事項。


三、本辦公室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
    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 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任之:
  (一)本會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之主管(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十二人至十
      四人。
  (二)學者專家六人至八人。
    前項第二款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任之,外聘委員續聘
    以一次為限。


四、本辦公室原則由召集人每年召開一次委員會議,並得邀請產、官、學
    界相關學者專家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辦公室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另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亦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六、本辦公室設於企劃處下,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本辦公室業務;另置
    成員若干人,均由本會或所屬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之。


七、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八、本辦公室於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時,一併檢討業務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