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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審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據水土保持法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  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十
    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擬定之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及其通盤檢
    討,應依本會訂定之格式 (如附件) 製作。


三  管理機關應製作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八份,逕送本會水土保持局審核,
    其程序如下:
 (一) 初審:由本會組成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初審小組 (以下簡稱初審小組
      ) ,針對所提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格式、可行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如有修正意見,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彙整
      後,退請管理機關修正說明。
 (二) 複審:管理機關依初審意見修正後,製作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三十份
      ,送本會水土保持局提報本會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 (以下簡稱
      審議小組) 會議,針對初審意見辦理情形及計畫工作項目、工作權
      責劃分、經費編列情形等進行審議,管理機關應列席說明。
 (三) 核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經審議小組複審通過後,應由管理機關依
      審議結果,製作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定稿本八份,逕送本會水土保持
      局簽報本會核定實施之。


四  初審小組除本會水土保持局之成員外,並依個案性質,由審議小組就
    該小組學者專家名單中遴聘三至五位組成之。外聘之初審小組委員得
    支領審查費,如需現場會勘時,另依規定支領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