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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檔案申請閱覽須知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
    條、第十八條有關機關檔案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等規定事項,特
    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以下簡稱閱覽)檔案,應以書面方式向本局
    申請;未以書面申請者,受理業務單位應告知其應以書面申請。
三、受理業務單位受理申請閱覽後,應審查書面載明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
    八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未載明內容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
    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不得提供閱
    覽或應依其他法令申請閱覽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四、受理閱覽之申請,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有
    補正情形者,應自補正之日起算。
五、經核准閱覽者,受理單位應於核准通知書中載明閱覽之時間、地點及
    應注意事項,通知申請人。
六、申請人至本局閱覽時,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應收驗其核准通知書及身
    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應於檔案閱覽完畢點收後交還。
七、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應指導及監督申請人閱覽檔案,如有飲食、吸菸
    、破壞環境整潔或妨害安寧等情事,應予勸告制止,經勸告制止仍不
    聽從者,應終止其閱覽,並記錄之。
八、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陪同申請人閱覽檔案。
九、申請人閱覽檔案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應立即予以
    制止,告知其不得續閱後,停止其閱覽或抄錄並記錄之。其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之行為者。
(二)有拆散已裝訂完成檔案之行為者。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行為者。
十、閱覽抄錄及複製檔案,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
    標準」收費。
十一、本局檔案開放閱覽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
      外開放)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4時。
十二、檔案光碟、微縮片等特殊資料或卷宗,其閱覽規定亦同。
十三、附件:
 (一) 檔案閱覽申請書。
 (二) 檔案閱覽審核表。
 (三) 檔案閱覽簽收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