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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檔案申請閱覽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保秘字第1121858113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農村水保其他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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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
    條、第十八條有關機關檔案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等規定事項,特
    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以下簡稱閱覽)檔案,應以書面方式向本署
    申請;未以書面申請者,受理業務單位應告知其應以書面申請。


三、受理業務單位受理申請閱覽後,應審查書面載明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
    八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未載明內容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
    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不得提供閱
    覽或應依其他法令申請閱覽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四、受理閱覽之申請,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有
    補正情形者,應自補正之日起算。


五、經核准閱覽者,受理單位應於核准通知書中載明閱覽之時間、地點及
    應注意事項,通知申請人。


六、申請人至本署閱覽時,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應收驗其核准通知書及身
    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應於檔案閱覽完畢點收後交還。


七、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應指導及監督申請人閱覽檔案,如有飲食、吸菸
    、破壞環境整潔或妨害安寧等情事,應予勸告制止,經勸告制止仍不
    聽從者,應終止其閱覽,並記錄之。


八、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陪同申請人閱覽檔案。


九、申請人閱覽檔案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應立即予以
    制止,告知其不得續閱後,停止其閱覽或抄錄並記錄之。其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之行為者。
(二)有拆散已裝訂完成檔案之行為者。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行為者。


十、閱覽抄錄及複製檔案,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
    標準」收費。


十一、本署檔案開放閱覽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
      外開放)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4時。


十二、檔案光碟、微縮片等特殊資料或卷宗,其閱覽規定亦同。


十三、附件:
(一)檔案閱覽申請書。
(二)檔案閱覽審核表。
(三)檔案閱覽簽收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