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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與利用場
    地,使其發揮應有之功能,提升運用效益,依據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
    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局第一會議室、第二會議室、第三會議室、
    第五會議室及第六會議室。


三、本局在不影響公務運作之情形下,得出借各機關(構)、學校、團體(
    不含政治、宗教團體)(以下簡稱借用人)作為下列用途:
(一)學術研討、會議、演講、教育訓練、藝文、社教、公益等相關活動
      使用,並不得有任何商業行為或政黨活動。
(二)其他經本局核准之活動。
        申請活動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出借:
(一)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有安全顧慮者。
(四)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
(五)侵犯他人權益者。
(六)妨害公務者。
(七)其他不法行為者。


四、場地之使用範圍,除所申請使用之會議室外,含會議室內既有設備。
    若需場地外之周邊設備或設施之使用,需事先洽定其項目或範圍。


五、場地使用時間係本局上班日之核心上班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
    五時三十分),借用場地時段分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及
    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兩個時段。
        申請借用非前項場地使用時間,本局得視情況審查,經同意後,
    借用時間以二個小時為一單位,不足二小時以一單位計。


六、場地借用申請程序:
(一)申請借用人,除緊急會議使用外,應於使用前五天,致函(或電洽
      )本局並填具場地借用申請書(附件一),送本局審查。
(二)場地借用申請經核定後,由秘書室通知借用人;借用人須於使用場
      地前至本局秘書室總務科繳交場地借用費。


七、場地提供借用,應收取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件二)。
        上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單位借用場地,免收場
    地使用費。
        舉辦與本局業務相關之會議、教育訓練、研習或特殊情形經簽陳
    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得予減收或免收場地使用費。
        本局出借場地所收取之費用,應繳交國庫。


八、經核准借用場地者,如因故需中止或改期,應於原訂借用日前二天通
    知本局,本局將無息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若未於前項規定時限通知者,除不可抗力災害及其他緊急事項外
    ,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九、經登記提供借用之場地,本局另有緊急特殊需求時,得停止借用,並
    由秘書室通知及無息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十、場地使用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借用人如需張貼標語、海報、豎立旗幟等布置時,應在本局指定地
      點為之,活動結束後應自行清除乾淨並恢復原狀,如有毀損應予修
      復或照價賠償。
(二)場地之布置,嚴禁破壞、改變固有設施之情形,並不得攜帶易燃物
      或爆裂物及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場地,如有毀損應予修復或照價賠償
      。
(三)影音視訊設備及環控設備之使用,須由本局派員代為操作,或於教
      導使用方法後,方能自行操作,未經本局許可不得任意接線或異動
      現有設備,以免發生故障,如有毀損應予修復或照價賠償。
(四)借用人使用場地內各項設備或器具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若因使
      用不當造成毀損者,應付損害賠償責任。場地之各項設備或器具,
      於使用前已產生瑕疵或不堪使用者,借用人應立即告知場地管理人
      員或相關管理單位予以處理。
(五)借用人於場地播放之影片,皆須符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未經授權
      或未具公開放映版權之影片不得播放,違反需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六)借用人應維護場地之整潔,並自行負責公共安全秩序,不得影響本
      局日常運作。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會同場地管理人員辦理各項使用
      設備或器具點交作業,並負責場地復原,如有遺失、損壞應照價賠
      償。
(七)借用人自行準備之各項布置器材,應於使用結束後派員運離,本局
      不負保管責任,經通知仍未移除,將視同廢棄物清除,所生清理費
      用,由借用人負責。


十一、場地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局有權立即終止使用,所繳納之費
      用不予退還,如有違法行為,借用人應負連帶責任:
(一)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擅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二)第三點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十二、本要點經本局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