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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各分局督導轄區委託或補助工程品質注意事項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辦  法: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為督導
    受委託或補助工程品質及進度,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委託或補助之工程,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以下簡稱本局)或各分局核定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執
    行機關)執行之工程。


三、各分局辦理督導轄區委託或補助工程,應依據本局頒行之「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督導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辦
    理。


四、各分局工程督導小組之組成:
(一)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督導事宜,由副分局長或秘書兼任之
      。
(二)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分局長指派一人兼任之。
(三)委員若干人,由各分局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且取得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品管受訓合格人員或分局副工程司以上人員選任外,並依工
      程類別,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
(四)外聘委員未能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中覓得適當
      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分局長核定。
(五)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各分局現職人員遴
      選報請分局長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各分局督導小組行政事務
      。
(六)本小組督導工程時,由小組中遴選二至三名委員,執行督導任務。


五、執行機關改善結果報各分局審查:
(一)工程執行機關填報改善結果送各分局,由各分局自行審查,合格者
      解除列管;審查不合格者將審查意見函復工程執行機關,繼續改善
      至合格為止。
(二)列管追蹤由各分局負責。


六、彙製施工督導執行結果月報表:
    各分局每月五日前應填報「工程督導小組施工督導執行結果月報表」
    表EC07-1)陳報本局。


七、行文方式:
    督導結果、決定或決議事項,經各分局長核定後,函知執行機關及相
    關單位辦理,並副知本局。

八、各分局得視業務需求,委託專業管理廠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