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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三方貿易方式輸銷動物產品檢疫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為辦理以三方貿易方式輸銷動物
  產品之檢疫作業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動物產品經我國轉售第三國經檢疫認為無傳播動物傳染病之虞者,得
  簽發「輸出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惟應於該證明書之附註欄內加註
  該動物產品之原產國。輸出人或其代理人於申請輸出檢疫時應檢附原
  產國動物檢疫證明書影本。


三、動物產品經第三國輸入我國者,應檢附原產國政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
  明書影本及轉售國政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原廠包裝以密閉式方式處理之調製動物飼料、犬貓食品、液態乳及
   含肉加工產品,應符合我國對於原產國之檢疫條件規定。
(二)其他動物產品應同時符合我國對於原產國及轉售國之檢疫條件規定
   。
  我國對於前項第一款動物產品檢疫規定無涉製造工廠之官方查核認證
  項目,且轉售國動物檢疫證明書載明其自原產國輸入該國時無須檢附
  動物檢疫證明書者,得免檢附原產國政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