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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
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一、作業規定
    為因應業務對地政資訊需求,發揮資訊共享效益,並有效規範管理網
    路資料之查詢利用,以防止網路連線取得地政機關保存之個人資料電
    腦檔案不當使用或洩漏,特定本作業管理規定。


二、作業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下稱本局)


三、作業性質:辦理本局及所屬分局水土保持工程、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
    、土石流防災及農村建設等經常性或政策性業務。


四、作業程序
(一)使用者帳號:本局各組(中心)及所屬分局得指派一至五人(下稱
      使用者)負責申請調閱地政資訊,使用者應執自然人憑證( MOICA
      )依程序申請使用者帳號。業務承辦人如有調閱及列印地政資訊需
      求,應填寫地政資訊申請單(附件一)向使用者提出申請。
(二)注意事項:
    1.自然人憑證由使用者自行妥善保管,非經核准之人員,不得擅自利
      用他人之自然人憑證查詢資料。
    2.查詢地政資訊僅得為公務查詢之使用,不得為公務以外之使用。
    3.查詢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五、使用者帳號之管理:
(一)本局及所屬分局之使用者帳號應建立名冊,由本局資訊管理單位專
      人負責管理(下稱管理者),並指定職務代理人。
(二)管理者之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使用者查詢資料移
      交。
(三)使用者職務有異動或三個月內無使用紀錄時,管理者即取消或暫停
      其使用權。


六、作業稽核:
(一)稽核作業(每季一次):
    1.管理者每季應協助列印使用者名單,提供稽核人員,稽核人員應於
      每年四月十日、七月十日、十月十日及次年一月十日前完成稽核作
      業。
    2.由本局各組(中心)及所屬分局主管指派稽核人員一人,會同業務
      單位主管抽查使用情形,並作成查核紀錄(附件二),提送管理者
      保留備查。
    3.稽核結果如有異常者,使用者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簽報處理。
(二)複核作業(每年一次):由管理者會同業務單位組成稽核小組,每
      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複核作業並作成紀錄(附件三),於次年三月底
      前將複核紀錄送內政部備查。


七、資料保密規定:
    使用者意圖營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或
    意圖營利、意圖為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
    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
    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
    二條規定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