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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保監字第1121858747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農村水保其他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作業規定
    為因應業務對地政資訊需求,發揮資訊共享效益,並有效規範管理網
    路資料之查詢利用,以防止網路連線取得地政機關保存之個人資料電
    腦檔案不當使用或洩漏,特定本作業管理規定。


二、作業單位: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下稱本署)


三、作業性質:辦理本署及所屬分署水土保持工程、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
    土石流防災及農村建設等經常性或政策性業務。


四、作業程序
(一)使用者帳號:本署各組及所屬分署得指派一至五人(下稱使用者)
      負責申請調閱地政資訊,使用者應執自然人憑證(MOICA)依程序
      申請使用者帳號。業務承辦人如有調閱及列印地政資訊需求,應
      填寫地政資訊申請單(附件一)向使用者提出申請。
(二)注意事項:
    1.自然人憑證由使用者自行妥善保管,非經核准之人員,不得擅自利
      用他人之自然人憑證查詢資料。
    2.查詢地政資訊僅得為公務查詢之使用,不得為公務以外之使用。
    3.查詢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五、使用者帳號之管理:
(一)本署及所屬分署之使用者帳號應建立名冊,由本署資訊管理單位專
      人負責管理(下稱管理者),並指定職務代理人。
(二)管理者之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使用者查詢資料移
      交。
(三)使用者職務有異動或三個月內無使用紀錄時,管理者即取消或暫停
      其使用權。


六、作業稽核:
(一)稽核作業(每季一次):
    1.管理者每季應協助列印使用者名單,提供稽核人員,稽核人員應於
      每年四月十日、七月十日、十月十日及次年一月十日前完成稽核作
      業。
    2.由本署各組及所屬分署主管指派稽核人員一人,會同業務單位主管
      抽查使用情形,並作成查核紀錄(附件二),提送管理者保留備查。
    3.稽核結果如有異常者,使用者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簽報處理。
(二)複核作業(每年一次):由管理者會同業務單位組成稽核小組,每
      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複核作業並作成紀錄(附件三),於次年三月底
      前將複核紀錄送內政部備查。


七、資料保密規定:
    使用者意圖營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或
    意圖營利、意圖為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
    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
    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
    二條規定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