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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場館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一、為管理活化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內場館(以下簡稱場館),辦理場
    館之出租或利用,促進場館使用收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館,其範圍如下:
(一)花卉展覽館。
(二)二六○號、二六二號及二六三號農業多功能展售室。
(三)廊道。
(四)蘭花公園及周邊設施(不含滯洪池)。


三、場館應以非營利為原則,辦理符合下列性質之活動:
(一)農產業推廣。
(二)農業技術發表。
(三)農產業交流會議。
(四)配合政府政策性或特色產業輔導活動。
(五)其他經本會同意辦理之活動。
  場館使用應以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辦理活動為優先。


四、申請場館使用得於使用日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檢附下
    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場館使用活動企劃書(如附表二)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申
      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場地佈置圖。
(四)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不全者,本會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
    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場館使用之申請。


五、申請場館使用符合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本會通知所定期限,依場館使
    用收費明細表(如附表三)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但申請人為本會或
    所屬機關(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使用費及保證金逾期未繳者,逕予取消其使用,不另行通知。


六、申請人如需改期或取消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改期使用:使用日三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取消使用:向本會提出申請,並依下列規定無息退還使用費及保證
      金:
    1、使用日十日前申請取消使用,退還全額使用費及全額保證金。
    2、使用日三日前至九日前申請取消使用,退還二分之一使用費及全
        額保證金。
    3、未於使用日三日前申請取消使用,所繳之使用費不予退還,僅退
        還全額保證金。
  因天災、事故等不可抗力之事由取消使用者,得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
    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無息退還全額使用費及保證金。


七、本會因辦理活動或有特殊需要須收回場館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五
    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者,得取消其使用,並無息退還所
    繳納之使用費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額外補償。


八、使用場館及各項設備器材,應盡善良管理之責,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為活動及所有參與活動人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違法及違背善良風俗。
(三)不得涉及各種政治選舉活動、宗教性集會、勸募行為或集會遊行活
      動。
(四)不得有吸菸、使用明火、瓦斯、燃放鞭炮、夜宿等行為。
(五)使用場館所致之髒污、垃圾、廢棄物或非屬原場館之物品,於使用
      後應立即清洗清運,並回復場館原狀。


九、使用場館所繳交之保證金,有逾時使用場館或違反前點規定者,所衍
    生之逾時使用費、損害賠償、罰鍰處分或回復原狀等費用自保證金內
    扣除,不足之數由本會追償,並限期一個月內清償之。


十、申請人於場館使用完畢後,得填寫退還場館保證金申請書(附表四)
    並檢附保證金收據向本會申請退還保證金。
  前項申請經依場館使用查核表(附表五)檢查無前點規定費用扣除事
    項及第十一點沒收所繳保證金之情事者,應無息退還全額保證金。


十一、使用場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得令其終止使用、沒收所繳全額保
      證金外,並得視違規情節於一年以內不提供申請人場館使用:
 (一)實際使用與申請時之名目或內容不符。
 (二)未經許可,有推銷或販賣商品等商業行為。
 (三)未經許可,擅自將場館之一部或全部轉借與他人使用。
 (四)違反第八點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所繳之保證金扣除費用不足之數,經限期於一個月清償而未清償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