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法規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各單位法
    規之研擬及業務執行時適用法規疑義之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法規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下
    :
(一)法規訂定、修正案之諮詢事項。
(二)法規於解釋、適用上之諮詢。
(三)其他法令及契約疑義案件之諮詢。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一
    人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就本局適當人員中指定一人擔任,襄
    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事務,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員選聘(派)之
    :
(一)學者專家四至八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三)本局四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監測管理組人員兼任,報請
    局長核定派兼之,負責執行本小組行政事務。
    

五、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主持,副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
    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局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代理
    人出席會議。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另邀
    請學者、專家列席諮詢。
    

七、本小組未召開會議時,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委託本小組委員二至五人以
    書面或其他方式提供諮詢意見。


八、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或受
    託提供諮詢意見,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審查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