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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建築案件行政裁罰基準
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
    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依行政罰法規定及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
    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建築案件違反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規定,依本法規定應予處
    罰者,其裁罰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裁罰基準辦理。


三、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敘明理由後依前點原則,酌予加重或
    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