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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建築案件行政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生園籌二字第1124017327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園區目
圖表附件:
裁罰基準第二點附表一.pdf
附表二.pdf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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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違反建築法
事件,依行政罰法規定及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
平性,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建築案件違反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規定,依本法規定應予處
罰者,其裁罰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裁罰基準辦理。
三、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敘明理由後依前點原則,酌予加重或
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