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協
助農民團體輔導其轄下農業產銷班參與衛星農場之經營,特依據農業
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農田水利會等農民團體,得依本要點提出
補助申請。
前項申請,以其轄下農業產銷班經與管理局園區事業訂定有生產合作
契約參與衛星農場經營者為限。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農民團體為協助與管理局園區事業有生產合作契約之農業產銷班所
需而購置之生產、檢測、儲存等機具、儀器及資材。
(二)辦理種苗繁殖技術及生產體系研究改良訓練。
(三)辦理農業產銷班栽植品種更新、田間技術及管理課程。
(四)其他與本園區衛星農場經營有關之事項。
四、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三點第一款之補助款以不超過購置金額二分之ㄧ為原則,且每項
機具、儀器及資材補助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第三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補助,含餐飲、住宿場、地租金及相關資
材等,參與人數五十人以上者,最高補助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
五十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三)第三點第四款之最高補助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申請人應於每年五月底前,研提補助計畫書(如附件),向管理局提
出申請。
六、管理局審查補助款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管理局以補助計畫之可行性、預期效益等及申請補助單位以往辦理
活動績效予以審查。
(二)同一補助項目每年度以提出一次計畫為原則。
(三)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補助經費核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申請經管理局審核同意後,於實施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
齊經費支支出明細表、發票、收據及相關資料報請管理局審查後撥
款。
(二)補助實施計畫相關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十年以上,俾憑審計機
關查核。
八、管理局辦理計畫之執行及考核,其要項如下:
(一)對接受補助團體查核計畫執行進度及經費執行情形。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
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管理局辦理本要點補助,以當年度預算為限,超過當年度補助額度時
,即不再受理申請。
十、管理局成立前,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辦
理本要點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