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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補助農民團體輔導經營衛星農場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生園籌二字第1124017312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園區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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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協
    助農民團體輔導其轄下農業產銷班參與衛星農場之經營 
    ,特依據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農田水利會等農民團體,得
    依本要點提出補助申請。前項申請,以其轄下農業產銷
    班經與本中心園區事業訂定有生產合作契約參與衛星農
    場經營者為限。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農民團體為協助與本中心園區事業有生產合作契約之農
    業產銷班所需而購置之生產、檢測、儲存等機具、儀器
    及資材。
(二)辦理種苗繁殖技術及生產體系研究改良訓練。
(三)辦理農業產銷班栽植品種更新、田間技術及管理課程。
(四)其他與本園區衛星農場經營有關之事項。

四、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三點第一款之補助款以不超過購置金額二分之ㄧ為原
    則,且每項機具、儀器及資材補助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
    元。
(二)第三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補助,含餐飲、住宿場、地租
    金及相關資材等,參與人數五十人以上者,最高補助為
    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五十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
    元。
(三)第三點第四款之最高補助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申請人應於每年五月底前,研提補助計畫書(如附件)
    ,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六、本中心審查補助款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中心以補助計畫之可行性、預期效益等及申請補助單
    位以往辦理活動績效予以審查。
(二)同一補助項目每年度以提出一次計畫為原則。
(三)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補助經費核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申請經本中心審核同意後,於實施計畫執行完成後
    一個月內檢齊經費支支出明細表、發票、收據及相關資
    料報請本中心審查授撥款。
(二)補助實施計畫相關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十年以上,
    俾憑審計機關查核。

八、本中心辦理計畫之執行及考核,其要項如下:
(一)對接受補助團體查核計畫執行進度及經費執行情形。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
    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
    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
    年。

九、本中心辦理本要點補助,以當年度預算為限,超過當年
    度補助額度時,即不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