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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動植物疫災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主管之動植物疫災發
  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所屬各機關(單位)依一定程序,通報災害狀況
  ,以採取必要應變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動植物疫災通報層級如下:
(一)應逐級通報至行政院之甲級災害規模:
  1.發生動物傳染病疫情,有致生重大疫災之虞,並對社會有重大影響
   者。
  2.發生植物疫病蟲害疫情,無法有效控制,並已持續擴大蔓延,對農
   業產業有重大影響者。
(二)應逐級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乙級災
   害規模:
  1.發生動物傳染病疫情,有蔓延成災之虞。
  2.發生地區性植物疫病蟲害疫情,無法有效控制,恐有蔓延成災之虞
   ,並可預見對農業產業有重大影響者。


三、本署災害通報作業(通報系統圖如附件一、二)原則如下:
(一)本署接獲動植物疫災訊息時,應立即通報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
   、單位主管,以及企劃組專責人員等,並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同
   時通知各地方動物防疫機關或植物防疫機關。
(二)依前點通報層級規定,將災情與應變措施及時通報相關單位及人員
   ;乙級通報:農業部部長、次長、主任秘書、綜合規劃司司長及協
   調服務科科長等;甲級通報增加行政院相關主管及行政院災害防救
   辦公室等。
(三)為把握救災時效,災情通報方式應先以電話通報,再補送本署「動
   植物疫災通報單」(如附件三),其災情及所採行應變措施並應做
   後續通報。


四、本署與所屬各分署應建立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單位)緊急聯繫
  資料,送本署企劃組彙陳農業部轉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其通報專
  責人員(單位)及聯繫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更新。


五、本署暨所屬各分署相關人員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依規定敘獎;違反
  本作業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則依規定議處。


六、本署暨所屬各分署發生第二點以外之重大緊急事件時,準用本作業規
  定辦理,並填送「重大緊急事件通報單」(如附件四)通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