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農藥田
間試驗單位(以下簡稱試驗單位)認可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藥田間試驗認可技術類別包括藥效試驗、藥害試驗及殘留量試驗(
田間試驗及農藥殘留分析)。
三、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具備農藥田間試驗之規劃設計、操作
及品管能力,以及專業試驗人員與適當儀器設備,並具實際執行實績
者,得由本局指定或向本局提出申請認可為試驗單位。
依前項規定向本局申請認可為殘留量試驗單位者,須符合經濟合作暨
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
四、依前點向本局申請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相關資
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試驗單位設立文件影本或證明。
(二)試驗單位負責人資料。
(三)試驗單位人員清冊與組織架構圖。
(四)儀器設備清冊。
(五)農藥藥效試驗、藥害試驗或殘留量試驗相關執行實績。
五、本局辦理試驗單位認可時,得組成審查小組,採書面審查或實地查核
方式為之,並通知申請人審查或查核結果,如下列之一:
(一)嚴重不符合。
(二)不符合,改善措施待審查或查核確認。
(三)符合。
審查或查核結果屬前項第二款者,試驗單位應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改
善完成。
六、經本局公告認可之試驗單位,其認可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限屆滿前
,得經本局重新認可。
七、試驗單位於認可之有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十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報請本局備查:
(一)名稱或地址變更。
(二)負責人變更。
(三)連續停業三十日以上。
(四)歇業。
試驗單位之主要儀器設備設置地點變更,應重新申請認可。
八、經公告認可之試驗單位,本局得隨時進行書面審查或實地查核,試驗
單位應予配合。
前項審查或查核結果,依照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九、試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不予認可、公告撤銷或廢止其認
可資格:
(一)申請認可檢附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出具之試驗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三)歇業。
(四)屬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
(五)未依第五點第二項規定於期限內改善完成。
(六)其他影響認可資格之重大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