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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認可農藥田間試驗單位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農藥田
  間試驗單位(以下簡稱試驗單位)認可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藥田間試驗認可技術類別包括藥效試驗、藥害試驗及殘留量試驗(
  田間試驗及農藥殘留分析)。

三、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具備農藥田間試驗之規劃設計、操作
  及品管能力,以及專業試驗人員與適當儀器設備,並具實際執行實績
  者,得由本局指定或向本局提出申請認可為試驗單位。
  依前項規定向本局申請認可為殘留量試驗單位者,須符合經濟合作暨
  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

四、依前點向本局申請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相關資
  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試驗單位設立文件影本或證明。
(二)試驗單位負責人資料。
(三)試驗單位人員清冊與組織架構圖。
(四)儀器設備清冊。
(五)農藥藥效試驗、藥害試驗或殘留量試驗相關執行實績。

五、本局辦理試驗單位認可時,得組成審查小組,採書面審查或實地查核
  方式為之,並通知申請人審查或查核結果,如下列之一:
(一)嚴重不符合。
(二)不符合,改善措施待審查或查核確認。
(三)符合。
  審查或查核結果屬前項第二款者,試驗單位應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改
  善完成。

六、經本局公告認可之試驗單位,其認可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限屆滿前
  ,得經本局重新認可。

七、試驗單位於認可之有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十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報請本局備查:
(一)名稱或地址變更。
(二)負責人變更。
(三)連續停業三十日以上。
(四)歇業。
  試驗單位之主要儀器設備設置地點變更,應重新申請認可。

八、經公告認可之試驗單位,本局得隨時進行書面審查或實地查核,試驗
  單位應予配合。
  前項審查或查核結果,依照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九、試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不予認可、公告撤銷或廢止其認
  可資格:
(一)申請認可檢附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出具之試驗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三)歇業。
(四)屬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
(五)未依第五點第二項規定於期限內改善完成。
(六)其他影響認可資格之重大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