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為依據植物
防疫檢疫法及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
辦理輸入實驗、研究用黃果蠅(Drosophila melanogaster )(以下
簡稱果蠅)之檢疫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實驗室:指通過防檢局審查而取得果蠅輸入、分讓或再分讓許可之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
體所設置之實驗室。
(二)輸入人:指申請輸入果蠅供實驗、研究用之政府機關(構)、公營
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
(三)果蠅提供者:由輸入人提出且經防檢局登錄之國外實驗室或果蠅品
系中心。
(四)使用人:指依本辦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依分讓計畫或再分讓計畫,取得輸入學術研究用果蠅之政府機關
(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
三、果蠅輸入許可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輸入人於輸入果蠅前填具「學術研究用果蠅輸入許可申請書」(附
表一),並檢附實驗、研究計畫,及輸入後之隔離管制計畫(包括
隔離處所之地址及安全隔離設施等相關資料),向防檢局提出申請
。
(二)防檢局審查前款申請資料,如有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三)防檢局認有必要時,得派員赴該實驗室依「申請操作自國外輸入之
學術研究用果蠅實驗室檢查表」(附表二)實地查核確認其隔離處
所、設施及隔離管制計畫。
(四)經防檢局審查通過後,核發果蠅輸入許可,輸入人應依核准內容辦
理輸入。
(五)輸入許可自核發之日起算一年內有效,逾有效期限應重新申請。輸
入人得憑輸入許可,不限次數自防檢局登錄之果蠅提供者輸入果蠅
,無須逐批申請輸入許可。
(六)使用期限依申請人之申請內容定之,使用期間屆滿三十日前,得申
請展延。
(七)輸入核准內容之使用計畫、輸入後使用期間之隔離管制計畫與國內
、國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包裝方法、運輸時使用之包裝及其內容
物等文件、資料擬變更時,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文件
、資料,向防檢局申請核准變更。
四、果蠅輸入檢疫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以貨運、快遞或旅客攜帶方式輸入者,輸入人應檢附輸入許可正本
或影本,如由代理人辦理,除檢附輸入許可正本或影本外,另應提
供輸入人之委託書,向輸入地之防檢局分局或檢疫站(以下簡稱輸
入分局)申請輸入檢疫。
(二)採郵寄方式輸入者,應以輸入人所在地之防檢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
(以下簡稱轄區分局)為收件人,同時於包裹上註明輸入人名稱,
並由轄區分局通知輸入人檢附前款文件,前往申請輸入檢疫。
五、輸入檢疫作業程序如下:
(一)檢疫人員核對文件。
(二)非以郵寄方式輸入果蠅者,臨場檢疫合格後,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
將果蠅攜回經防檢局審查通過之實驗室進行後續隔離飼育,並由輸
入分局通知轄區分局。
(三)以郵寄方式輸入果蠅者,臨場檢疫合格後,由輸入人自行將果蠅攜
回前款實驗室進行後續隔離飼育。
六、輸入果蠅之操作、使用及銷燬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果蠅應在防檢局審查通過之實驗室中飼育與操作。
(二)輸入人於核准使用期間應遵行安全管制措施如本辦法第十三條附表
供試驗、研究用黃果蠅應適用項目。
(三)輸入果蠅及其衍生物,輸入人使用完畢後,應予銷燬,並做成紀錄
備查。
(四)果蠅使用期間,輸入人應填寫「學術研究用果蠅使用紀錄表」(附
表三),詳實記錄果蠅之輸入、分讓、使用及銷燬等情形,並保存
三年,供防檢局查核。
七、果蠅分讓(再分讓)許可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果蠅於核准使用期間,分讓(再分讓)予使用人前,使用人應填具
「學術研究用果蠅分讓(再分讓)許可申請書」(附表四),並檢
附實驗、研究、分讓(再分讓)及隔離管制計畫,與輸入人同意分
讓(原使用人同意再分讓)證明文件向防檢局提出申請。
(二)防檢局審查前款申請資料,如有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三)防檢局認有必要時,得派員赴該實驗室依「申請操作自國外輸入之
學術研究用果蠅實驗室檢查表」(附表二)實地查核確認其隔離處
所、設施及隔離管制計畫。
(四)經防檢局審查通過後,核發果蠅分讓(再分讓)許可,使用人應依
核准內容辦理分讓(再分讓),始得接收並使用核准輸入之果蠅。
(五)分讓(再分讓)許可自核發之日起算六個月內有效,使用人得憑前
款許可,不限次數自防檢局審查通過之實驗室接收並使用核准輸入
之果蠅,無須逐批申請前款許可。逾有效期限應重新申請。
(六)使用期限依申請人之申請內容定之,使用期間屆滿三十日前,得申
請展延。
八、分讓(再分讓)果蠅之操作、使用及銷燬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果蠅應在防檢局審查通過之實驗室中飼育與操作。
(二)使用人於核准使用期間應遵行安全管制措施如本辦法第十三條附表
供試驗、研究用黃果蠅應適用項目。
(三)輸入果蠅及其衍生物,使用人使用完畢後,應予銷燬,並做成紀錄
備查。
(四)果蠅使用期間,使用人應填寫「學術研究用果蠅使用紀錄表」(附
表三),詳實記錄果蠅之接收、分讓(再分讓)、使用及銷燬等情
形,並保存三年,供防檢局查核。
九、實驗室使用輸入果蠅之查核作業如下:
(一)果蠅使用期間,防檢局應派員查核實驗室狀態、果蠅使用情形及是
否有逸散或發現有害生物,每年至少依「輸入學術研究用果蠅查核
紀錄表」(附表五)查核一次。
(二)輸入人或使用人之實驗室經查核不合格或未依規定填寫或保存「學
術研究用果蠅使用紀錄表」(附表三)者,防檢局得廢止其輸入、
分讓或再分讓許可,並令其限期全數銷燬使用之果蠅及其他特定物
品及其衍生物。
十、其他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未經核准,果蠅不得自行分讓、再分讓或釋放至野外。
(二)使用果蠅期間,防檢局檢疫人員得視需要,隨時派員前往實驗室查
核。
(三)實驗室進行裝修或搬遷前,輸入人或使用人應提供裝修或搬遷計畫
及輸入果蠅安全防護措施向防檢局申請核准,經核准後始得進行。
(四)未依規定辦理申請、申報、安全管制措施、處理方式、使用紀錄及
其它應遵行事項者,應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