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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輸入學術研究用果蠅檢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防檢四字第1121496318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檢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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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防檢署)為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
  及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輸入實
  驗、研究用黃果蠅(Drosophila melanogaster )(以下簡稱果蠅)
  之檢疫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實驗室:指通過防檢署審查而取得果蠅輸入、分讓或再分讓許可之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
   體所設置之實驗室。
(二)輸入人:指申請輸入果蠅供實驗、研究用之政府機關(構)、公營
   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
(三)果蠅提供者:由輸入人提出且經防檢署登錄之國外實驗室或果蠅品
   系中心。
(四)使用人:指依本辦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依分讓計畫或再分讓計畫,取得輸入學術研究用果蠅之政府機關
   (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


三、果蠅輸入許可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輸入人於輸入果蠅前填具「學術研究用果蠅輸入許可申請書」(附
   表一),並檢附實驗、研究計畫,及輸入後之隔離管制計畫(包括
   隔離處所之地址及安全隔離設施等相關資料),向防檢署提出申請
   。
(二)防檢署審查前款申請資料,如有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三)防檢署認有必要時,得派員赴該實驗室依「申請操作自國外輸入之
   學術研究用果蠅實驗室檢查表」(附表二)實地查核確認其隔離處
   所、設施及隔離管制計畫。
(四)經防檢署審查通過後,核發果蠅輸入許可,輸入人應依核准內容辦
   理輸入。
(五)輸入許可自核發之日起算一年內有效,逾有效期限應重新申請。輸
   入人得憑輸入許可,不限次數自防檢署登錄之果蠅提供者輸入果蠅
   ,無須逐批申請輸入許可。
(六)使用期限依申請人之申請內容定之,使用期間屆滿三十日前,得申
   請展延。
(七)輸入核准內容之使用計畫、輸入後使用期間之隔離管制計畫與國內
   、國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包裝方法、運輸時使用之包裝及其內容
   物等文件、資料擬變更時,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文件
   、資料,向防檢署申請核准變更。


四、果蠅輸入檢疫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以貨運、快遞或旅客攜帶方式輸入者,輸入人應檢附輸入許可正本
   或影本,如由代理人辦理,除檢附輸入許可正本或影本外,另應提
   供輸入人之委託書,向輸入地之防檢署分署或檢疫站(以下簡稱輸
   入分署)申請輸入檢疫。
(二)採郵寄方式輸入者,應以輸入人所在地之防檢署轄區分署或檢疫站
   (以下簡稱轄區分署)為收件人,同時於包裹上註明輸入人名稱,
   並由轄區分署通知輸入人檢附前款文件,前往申請輸入檢疫。


五、輸入檢疫作業程序如下:
(一)檢疫人員核對文件。
(二)非以郵寄方式輸入果蠅者,臨場檢疫合格後,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
   將果蠅攜回經防檢署審查通過之實驗室進行後續隔離飼育,並由輸
   入分署通知轄區分署。
(三)以郵寄方式輸入果蠅者,臨場檢疫合格後,由輸入人自行將果蠅攜
   回前款實驗室進行後續隔離飼育。


六、輸入果蠅之操作、使用及銷燬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果蠅應在防檢署審查通過之實驗室中飼育與操作。
(二)輸入人於核准使用期間應遵行安全管制措施如本辦法第十三條附表
   供試驗、研究用黃果蠅應適用項目。
(三)輸入果蠅及其衍生物,輸入人使用完畢後,應予銷燬,並做成紀錄
   備查。
(四)果蠅使用期間,輸入人應填寫「學術研究用果蠅使用紀錄表」(附
   表三),詳實記錄果蠅之輸入、分讓、使用及銷燬等情形,並保存
   三年,供防檢署查核。


七、果蠅分讓(再分讓)許可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果蠅於核准使用期間,分讓(再分讓)予使用人前,使用人應填具
   「學術研究用果蠅分讓(再分讓)許可申請書」(附表四),並檢
   附實驗、研究、分讓(再分讓)及隔離管制計畫,與輸入人同意分
   讓(原使用人同意再分讓)證明文件向防檢署提出申請。
(二)防檢署審查前款申請資料,如有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三)防檢署認有必要時,得派員赴該實驗室依「申請操作自國外輸入之
   學術研究用果蠅實驗室檢查表」(附表二)實地查核確認其隔離處
   所、設施及隔離管制計畫。
(四)經防檢署審查通過後,核發果蠅分讓(再分讓)許可,使用人應依
   核准內容辦理分讓(再分讓),始得接收並使用核准輸入之果蠅。
(五)分讓(再分讓)許可自核發之日起算六個月內有效,使用人得憑前
   款許可,不限次數自防檢署審查通過之實驗室接收並使用核准輸入
   之果蠅,無須逐批申請前款許可。逾有效期限應重新申請。
(六)使用期限依申請人之申請內容定之,使用期間屆滿三十日前,得申
   請展延。


八、分讓(再分讓)果蠅之操作、使用及銷燬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果蠅應在防檢署審查通過之實驗室中飼育與操作。
(二)使用人於核准使用期間應遵行安全管制措施如本辦法第十三條附表
   供試驗、研究用黃果蠅應適用項目。
(三)輸入果蠅及其衍生物,使用人使用完畢後,應予銷燬,並做成紀錄
   備查。
(四)果蠅使用期間,使用人應填寫「學術研究用果蠅使用紀錄表」(附
   表三),詳實記錄果蠅之接收、分讓(再分讓)、使用及銷燬等情
   形,並保存三年,供防檢署查核。


九、實驗室使用輸入果蠅之查核作業如下:
(一)果蠅使用期間,防檢署應派員查核實驗室狀態、果蠅使用情形及是
   否有逸散或發現有害生物,每年至少依「輸入學術研究用果蠅查核
   紀錄表」(附表五)查核一次。
(二)輸入人或使用人之實驗室經查核不合格或未依規定填寫或保存「學
   術研究用果蠅使用紀錄表」(附表三)者,防檢署得廢止其輸入、
   分讓或再分讓許可,並令其限期全數銷燬使用之果蠅及其他特定物
   品及其衍生物。


十、其他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未經核准,果蠅不得自行分讓、再分讓或釋放至野外。
(二)使用果蠅期間,防檢署檢疫人員得視需要,隨時派員前往實驗室查
   核。
(三)實驗室進行裝修或搬遷前,輸入人或使用人應提供裝修或搬遷計畫
   及輸入果蠅安全防護措施向防檢署申請核准,經核准後始得進行。
(四)未依規定辦理申請、申報、安全管制措施、處理方式、使用紀錄及
   其它應遵行事項者,應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