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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屠宰業申請引進外勞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勞動部,認定雇主從事禽
  、畜屠宰、解體、分裝相關工作(以下簡稱屠宰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依本要點申請本會認定為從事屠宰業之雇主,以經營依畜牧法第三十
  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為限。


三、依前點申請認定者,應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非屬自然人者,應檢附其設立登記證
   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屠宰場登記證書影本。


四、前點之申請有文件不齊全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本會應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五、申請人經營之屠宰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認定:
(一)停工或停業,未申請復業。
(二)歇業或已填具歇業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
   管機關。


六、第三點之申請,其審查結果由本會函復申請人,並將相關資料函送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七、申請人經營之屠宰場,其屠宰場登記證書記載之屠宰場名稱、負責人
  或場址有所變更,或有第五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原認定處分失其效力
  ,由本會將相關資料函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其餘屠宰場登記證書
  記載事項變更,不影響原認定處分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