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勞動部,認定雇主從事禽、畜屠宰、
解體、分裝相關工作(以下簡稱屠宰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本部認定為從事屠宰業之雇主,以經營依畜牧法第三十
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為限。
三、依前點申請認定者,應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非屬自然人者,應檢附其設立登記證
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屠宰場登記證書影本。
四、前點之申請有文件不齊全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本部應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者,本部得不予受理。
五、申請人經營之屠宰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認定:
(一)停工或停業,未申請復業。
(二)歇業或已填具歇業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
管機關。
六、第三點之申請,其審查結果由本部函復申請人,並將相關資料函送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七、申請人經營之屠宰場,其屠宰場登記證書記載之屠宰場名稱、負責人
或場址有所變更,或有第五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原認定處分失其效力
,由本部將相關資料函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其餘屠宰場登記證書
記載事項變更,不影響原認定處分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