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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申請輸入牛隻之指定隔離檢疫場設置審查要點
民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因應大批牛
    隻輸入檢疫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  每批輸入牛隻數量在七百頭以上,本局得指定隔離檢疫場。
    前項本局指定之隔離檢疫場,其規模至少應達容納七百頭以上。


三、申請人申請指定隔離檢疫場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輸入牛隻指定隔離檢疫場申請書(參考格式如附件)。
(二)指定隔離檢疫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開發許可函。
(三)指定隔離檢疫場設施及設備配置圖。
(四)指定隔離檢疫場運作計畫書。
(五)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二張。


四、指定隔離檢疫場之設置標準如下:
(一)位置:指定隔離檢疫場應設置於輸入之港埠半徑七十公里範圍內,
      自輸入港埠至隔離檢疫場之運輸途徑應避免經過偶蹄類動物飼養場
      。另隔離場與外界有完全隔離之圍牆(籬)或天然屏障,並須距離
      交通繁雜之道路及住宅至少一百公尺以上,地勢乾燥、通風、向陽
      。
(二)環境:隔離檢疫場外半徑五百公尺範圍以內無飼養牛、豬、羊、鹿
      等動物,無畜舍、屠宰或肉品加工設施、飼料工廠、販賣畜肉與處
      理動物排泄物或屍體等之有關設備。但經本局依據輸入動物來源國
      家或地區之動物疾病發生情形、指定隔離檢疫設施及其生物安全措
      施等完成評估而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設備:
      1.設置隔離牛舍,每頭牛之實際使用面積不得低於四平方公尺,牛
        舍應以堅固之耐久材料建構,且需以易清洗、消毒之材料為主,
        地面以水泥地面,且有良好之給水、排污設施、水電設施;每棟
        牛舍應間隔至少五公尺以上,且通風良好。
      2.設置消毒設備,包括車輛消毒池(槽)及人員更衣室、洗手台或
        洗手消毒槽、噴霧消毒器與牛隻藥浴槽,並備足量之各種消毒藥
        品。
      3.設置符合環保規定之焚化爐兩座,處理總量為每小時二百公斤以
        上。
      4.備有足夠之場內專用工作衣、帽、長統膠鞋。
      5.備有良好供水設備並有淨化消毒裝置及電力系統。
      6.設置牛隻採血及健康檢查保定用圍欄,可容納一次量為至少三十
        頭,並須堅固及安全。
      7.設置實驗室,內含實驗桌、冷藏及冷凍設施、血清分離用離心機
        與恆溫水浴槽。
      8.設置動物屍體解剖場所,其位置應鄰近焚化設施。
      9.設置密閉病牛隔離舍乙棟,以容納牛隻十頭以上為度。
     10.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其放流水標準應符合環保規定。
     11.設置排泄物堆置槽,應符合環保有關法令之規定。
     12.備有飼料、牧草貯藏設施。
     13.設置檢疫人員辦公室及工作人員休息室,內含桌椅、衣櫃、能加
        鎖存放報表與文件之檔案櫃、空調設施、直撥電話、住宿與衛浴
        設備等。
(四)人員:置足夠之專任飼養管理工作人員及專任獸醫師一人以上為駐
      場人員。


五  指定隔離檢疫場所在地之本局轄區分局得派員駐場,或隨時臨場查驗
    隔離檢疫之進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該指定隔離檢
    疫場之核准:
 (一) 違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物檢疫隔離場管理要
      點」之規定。
 (二) 指定隔離檢疫場如係供輸入屠宰用牛隻之隔離檢疫時,違反「屠宰
      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之規定。
 (三) 指定隔離檢疫場設置變更或設施損壞,不符合本規定,經本局轄區
      分局催促而未於限期內修繕,致危及檢疫安全或影響檢疫工作之執
      行者。
 (四) 發生法定甲類動物傳染病。
 (五) 隔離檢疫期間將輸入牛隻調換他移者或在無輸入牛隻留檢期間飼養
      其他動物或供作其他用途。
 (六) 一年以上未再供進口牛隻隔離檢疫使用者。
 (七) 其他情節足資危及檢疫安全與影響檢疫工作之情形,經通知而未於
      限期內改善者。
 (八) 自行申請廢止者。
 (九) 本要點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