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大批牛隻輸入檢疫
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每批輸入牛隻數量在七百頭以上,本署得指定隔離檢疫場。
前項本署指定之隔離檢疫場,其規模至少應達容納七百頭以上。
三、申請人申請指定隔離檢疫場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輸入牛隻指定隔離檢疫場申請書。
(二)指定隔離檢疫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開發許可函。
(三)指定隔離檢疫場設施及設備配置圖。
(四)指定隔離檢疫場運作計畫書。
(五)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二張。
四、指定隔離檢疫場之設置標準如下:
(一)位置:指定隔離檢疫場應設置於輸入之港埠半徑七十公里範圍內,
自輸入港埠至隔離檢疫場之運輸途徑應避免經過偶蹄類動物飼養場
。另隔離場與外界有完全隔離之圍牆(籬)或天然屏障,並須距離
交通繁雜之道路及住宅至少一百公尺以上,地勢乾燥、通風、向陽
。
(二)環境:隔離檢疫場外半徑五百公尺範圍以內無飼養牛、豬、羊、鹿
等動物,無畜舍、屠宰或肉品加工設施、飼料工廠、販賣畜肉與處
理動物排泄物或屍體等之有關設備。但經本署依據輸入動物來源國
家或地區之動物疾病發生情形、指定隔離檢疫設施及其生物安全措
施等完成評估而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設備:
1.設置隔離牛舍,每頭牛之實際使用面積不得低於四平方公尺,牛舍
應以堅固之耐久材料建構,且需以易清洗、消毒之材料為主,地面
以水泥地面,且有良好之給水、排污設施、水電設施;每棟牛舍應
間隔至少五公尺以上,且通風良好。
2.設置消毒設備,包括車輛消毒池(槽)及人員更衣室、洗手台或洗
手消毒槽、噴霧消毒器與牛隻藥浴槽,並備足量之各種消毒藥品。
3.設置符合環保規定之焚化爐兩座,處理總量為每小時二百公斤以上
。
4.備有足夠之場內專用工作衣、帽、長統膠鞋。
5.備有良好供水設備並有淨化消毒裝置及電力系統。
6.設置牛隻採血及健康檢查保定用圍欄,可容納一次量為至少三十頭
,並須堅固及安全。
7.設置實驗室,內含實驗桌、冷藏及冷凍設施、血清分離用離心機與
恆溫水浴槽。
8.設置動物屍體解剖場所,其位置應鄰近焚化設施。
9.設置密閉病牛隔離舍乙棟,以容納牛隻十頭以上為度。
10.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其放流水標準應符合環保規定。
11.設置排泄物堆置槽,應符合環保有關法令之規定。
12.備有飼料、牧草貯藏設施。
13.設置檢疫人員辦公室及工作人員休息室,內含桌椅、衣櫃、能加鎖
存放報表與文件之檔案櫃、空調設施、直撥電話、住宿與衛浴設備
等。
(四)人員:置足夠之專任飼養管理工作人員及專任獸醫師一人以上為駐
場人員。
五、指定隔離檢疫場所在地之本署轄區分署得派員駐場,或隨時臨場查驗
隔離檢疫之進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廢止該指定隔離檢
疫場之核准:
(一)違反「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動物檢疫隔離場管理要點」之規定
。
(二)指定隔離檢疫場設置變更或設施損壞,不符合本規定,經本署轄區
分署催促而未於限期內修繕,致危及檢疫安全或影響檢疫工作之執
行。
(三)發生法定甲類動物傳染病。
(四)隔離檢疫期間將輸入牛隻調換他移者或在無輸入牛隻留檢期間飼養
其他動物或供作其他用途。
(五)一年以上未再供進口牛隻隔離檢疫使用。
(六)其他情節足資危及檢疫安全與影響檢疫工作之情形,經通知而未於
限期內改善。
(七)自行申請廢止。
(八)本要點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