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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主  旨:修正「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第一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農藥管理法」第九條。

公告事項:修正「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第一點附表。


一、下列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為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及第
  三十七條所定不列管之農藥:
(一)符合附表所定名稱、成分或含量、使用範圍及注意事項之產品。
(二)前款以外產品,其原料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食
   品。

二、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不適用本法規定。但其標示、宣傳或廣告,經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虛偽或誇張之情事
  者,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論處。

三、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依「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申請程序及審核原則」
  完成登錄者,其產品相關資訊將刊載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
  檢疫局網站。

四、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經評估有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虞者,將修
  正本規定限制其使用範圍或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