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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用漁業權執照審查核發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永續利用海洋生物資源,促進
    漁業健全發展,以及公平、公正辦理專用漁業權執照審查核發工作,
    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
    本會受理專用漁業權執照之申請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審查
    及核發程序,依本要點辦理之。


三、申請
    專用漁業權執照之申請,申請人應檢附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所規
    定文件,按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向漁場所在地之縣 (市) 政
    府提出。


四、審查之一 (縣 (市) 政府部分) 
    縣 (市) 政府受理申請後之初審及處理規定如下:
 (一) 審查事項:
      1、申請文件是否齊備並符合規定。
      2、是否遵守申請期限。
      3、事業計畫書內容是否有不符事實情形。
 (二) 處理方式:
      專用漁業權執照申請案之證件不齊全者,縣 (市) 政府得定十日以
      內之期間退還申請人補正;俟完成補正後,縣 (市) 政府應即填具
      初審意見 (附件) 併同申請案卷核轉本會。


五、審查之二(本會部分)
    本會(漁業署)收受縣(市)政府核轉之專用漁業權漁業經營申請案
    件後,其審查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文件審查:申請文件已備齊,但內容若有不詳實或錯誤者,得定十
      日以內之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必要
      時本會得另函請該縣(市)政府就補正事項提供意見供參。
(二)實質審查:本會組成專用漁業權審查工作小組,由學者專家、相關
      單位代表及本會漁業署十五人組成,任期一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本會漁業署代表兼任,其餘委員包括專家學者六人、國防部代
      表一人、內政部代表一人、經濟部代表一人、交通部代表一人、漁
      業團體代表一人、地方政府代表二人及本會漁業署代表二人,就下
      列事項進行審查:
      1.申請之海域位置與範圍是否合理適當。
      2.申請之海域與其他合法海域利用行為有無競合。
      3.申請人所提事業計畫書是否合理可行。
      4.對未來海域利用之影響及核准後應予以之限制事項。
      5.其他與申請案件有關之事項。
      經審查結果,認為申請內容或所提事業計畫書有所欠缺得予補正者
      ,由本會依審查決議事項通知申請人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
      申請。
(三)本小組開會,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
(四)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復由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
(五)本小組委員及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本會暨所屬機關、政府機關
      代表以外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遠程交通費。
(六)徵詢本會漁業諮詢委員意見:審查工作小組審查過程具爭議性事項
      或其他與專用漁業權執照核發有關之疑慮情事,得提本會漁業諮詢
      委員會徵詢委員意見,供本會辦理准駁之參考。另對於審查工作小
      組審查合格或駁回部分,應於召開漁業諮詢委員會議時作成報告事
      項。
    本會得視個案需要,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相關單位)到場或書
    面陳述意見。


六、決定
    專用漁業權執照申請人所送文件符合法令規定,且其事業計畫及相關
    規劃經審查後認屬合理可行,並符合專用漁業權之本旨者,應作成核
     (換) 發十年以下專用漁業權執照之決定,並公告之。但有二件以上
    之申請案所申請之海域重疊時,本會得就其申請作必要之調整或擇優
    決定之。


七、附帶規定
    基於專用漁業權執照申請案件內容之合法性及適當性,本會於作成准
    駁決定前,得要求申請人修改其申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