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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立法理由:
主  旨: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
     肉產品」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
     肉產品」第二點。


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

一、本公告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二、發生非洲猪瘟國家(地區)表如下:
洲別 國家(地區)
亞洲 中國大陸(含香港、澳門)、蒙古、越南、柬埔寨、北韓、寮國、緬甸、菲律賓、韓國、東帝汶、印尼、印度、馬來西亞、不丹、泰國、尼泊爾、新加坡
大洋洲 巴布亞紐幾內亞
歐洲 愛沙尼亞、立陶宛、比利時、保加利亞、匈牙利、義大利、拉脫維亞、摩爾多瓦、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烏克蘭、斯洛伐克、塞爾維亞、希臘、德國、北馬其頓共和國、捷克、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
美洲 多明尼加共和國、海地共和國
非洲 肯亞、奈及利亞、貝南共和國、布吉納法索、維德角、蒲隆地、喀麥隆、中非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剛果共和國、象牙海岸、甘比亞、迦納、幾內亞比索、馬達加斯加、馬拉威、莫三比克、納米比亞、盧安達、獅子山共和國、南非、坦尚尼亞、多哥、烏干達、尚比亞、辛巴威、塞內加爾


三、停止自發生非洲猪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之猪肉產品。
  前項猪肉產品,指猪肉及其加工產品。但犬貓食品、調製動物飼料及
  動物源性產品,不在此限。


四、違反本公告者,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
  三條第八款規定裁處收件人。但收件人非輸入人或其首次輸入非故意
  者,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