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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蘭花及食用蕈菇及蔬菜三項農糧產業工作申請聘僱外籍移工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勞動部執行外國人從事就
    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以下簡稱審查標準) 第十九條之十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審查認定蘭花、食用蕈菇及蔬菜等三項農糧產業工作申請聘僱
    外籍移工資格,特訂定本要點。


二、具備審查標準第十九條之十二附表十二規定之雇主資格者,得依同標
    準第十九條之十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向本會申請認
    定。


三、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依所申請農糧產業工作類別檢附下
    列文件,向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提出申請:
 (一)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及其代表人之
      證明文件。
 (二) 申請人應提供實際從事蘭花、食用蕈菇或蔬菜產業之合法持有或租
      用之農業用地相關證明文件,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租用人與申請
      人之關係證明文件。申請人係租用土地者,其租約效期應自申請日
      起達三年以上期間。
 (三) 申請人所列農業用地之農糧產業經營規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蘭花生產面積應達零點五公頃以上,得檢附種苗業登記證影本佐
        證。
      2.食用蕈菇生產面積應達零點六公頃以上或自申請日之前一年之所
        有栽培期每期栽培量達二十七萬包(瓶)以上相關佐證資料。
      3.蔬菜生產面積應達二公頃以上,其中溫(網)室設施面積應達一公
        頃以上。
 (四) 申請人之國內勞工人數總表(如附件二),並檢附以下資料佐證之:
      1.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申請當月前二個月起算之前一年
        ,每月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名冊,無則免附。
      2.實際從事蘭花、食用蕈菇或蔬菜產業工作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之加保證明書,及其出缺勤紀錄及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件。


四、申請案件有文件不齊全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本會應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者,本會應不予受理。


五、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駁回:
 (一) 未符合第二點規定。
 (二) 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情事。


六、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為審查申請案件申請人之經營實績,以及蘭花、
    食用蕈菇或蔬菜生產場所現況,得派員實地訪查(紀錄表如附件三),
    申請人非依法不得拒絕。訪查時,並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會
    委託單位協助辦理。


七、申請認定案件之審查結果,由本會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
    前項審查結果認定合格者,應於函中記載下列附款:
 (一) 其有效期間為發函日起九十日,屆期自動失效。
 (二) 經認定合格者,嗣後發現有第五點所定應予駁回情事時,原認定合
      格之行政處分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