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勞動部執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
查標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查農糧
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糧工作,指從事蔬菜、花卉、種苗、果樹、雜糧、特用
作物等栽培及設施農業(包括食用蕈菇、溫網室蔬菜及溫網室果樹)
農糧相關之體力工作。但不包括檳榔、荖藤(含荖花及荖葉)及菸草
等栽培相關之體力工作。
三、申請雇主資格認定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審查標準第五十六條附表十二所定農糧工作之雇主資格。
(二)申請之農糧工作類別為設施農業之溫網室蔬菜或溫網室果樹者,其
溫網室應為本部或本部農糧署納入補助之型式。但不包括水平棚架
及果園防風網。
四、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就所申請農糧工作類別,依下列
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為農民者,應檢附身分證明及下列文件之一:
1.具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資格者:被保險人證明文件。
2.不具農保資格者:須其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
幣二十五萬元以上,或全年出售農產品達前開金額,投入農業生
產資材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並應檢附申請前一年內開立之銷
售農產品之憑證,或前一年內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及出售農
產品切結書(如附件二)。
(二)申請人為農民團體或具備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者,應檢附依法設立
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從事農糧工作之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1.申請人租用土地者,其租約效期應自申請日起達三年以上期間。
2.申請人租用國有地、公營事業機構土地或小地主大專業農之租賃
契約期限未達三年者,其契約須記載申請人具優先承租權或續租
權,並於租賃契約續約或異動後主動提供新約備查,本部得於必
要時辦理實地訪查。
(四)申請人之國內員工人數總表(如附件三),並檢附下列資料佐證之
:
1.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證號資料。
2.實際從事農糧工作員工參加農保之加保證明書,及其出缺勤紀錄
、薪資給付及切結書等相關佐證文件。申請人或其負責人或代表
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之親緣關係者,並應
檢附親緣關係佐證文件,得免附出缺勤紀錄及薪資給付等相關文
件。
(五)申請人每筆土地須提供申請前一個月內現場彩色照片至少二幀(包
括外部全貌及內部栽培之實際生產情況等),並於所附照片註記土
地之地號、拍攝日期及種植作物類別。
(六)其他本部指定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案件有文件不齊全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本部應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者,本部應不予受理。
六、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予駁回:
(一)未符合第三點所定條件。
(二)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情事。
七、本部為審查申請案件申請人之經營實績、生產場所現況及申請面積栽
培管理情形等,得視情形派員實地訪查(紀錄表如附件四),申請人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不予受理其申請。本部訪查時,並
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部委託單位協助辦理。
八、申請案件之審查結果,由本部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
前項審查結果認定合格者,應於函中記載下列附款:
(一)其有效期間為發函日起九十日,屆期自動失效。
(二)經認定合格者,有第六點所定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認
定合格之行政處分。
九、申請人申請引進移工之工作場域變更,應報本部審查,必要時,得辦
理實地訪查;經本部審查後,通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十、本要點有關本部應辦理事項,由本部農糧署及其各區分署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