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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一百十二年度漁船充氣式救生衣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漁業人購置充氣式救生衣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漁船、舢舨、漁筏之漁業人:
(一)第一類: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之沿近海漁船、舢舨、漁筏,且中華民
   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一百
   十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任一期間累計出海作業
   九十日以上。
(二)第二類:一百十二年度經本會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

三、充氣式救生衣應符合下列規範之一:
(一)依據「船舶設備規則」第三十條,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
   。
(二)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或國際救生設備章程(LSA Code)
   規範。

四、補助件數及金額:
(一)第一類補助對象:
  1、每艘補助件數如下,但一百十一年度已獲補助者,應扣除該年度
    已獲補助之件數:
  (1)總噸位未滿二十漁船、舢舨、漁筏:二件。
  (2)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五十漁船:三件。
  (3)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漁船:四件。
  (4)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二百漁船:五件。
  (5)總噸位二百以上未滿五百漁船:六件。
  2、補助總件數:一千件為上限。
(二)第二類補助對象:
  1、每艘補助件數:以漁業執照登記船員人數之二分之一為上限。
  2、補助總件數:三千八百二十九件為上限。
(三)補助金額:依發票金額補助,每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五、第一類補助對象申請程序: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漁業人應於本作業要點生效日起至一百十
   二年五月一日前,填具登記書(如附件一),向所屬區漁會登記,
   區漁會依登記順序填列登記名單並初審後,於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
   前送本會。
(二)本會依各區漁會登記數量及下列順位,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前核定各區漁會補助名冊;各順位核定後之剩餘件數不足以分配次
   一順位登記總數時,依各區漁會次一順位登記件數占次一順位登記
   總數之比例分配補助件數:
  1、第一順位:舢舨、漁筏。
  2、第二順位:總噸位未滿二十漁船。
  3、第三順位:總噸位二十以上漁船。
(三)經前款核定補助之漁業人應於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
   書(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區漁會提出撥款申請:
  1、充氣式救生衣符合第三點規定之驗證報告。
  2、充氣式救生衣發票正本(應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
    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內開立)。
  3、充氣式救生衣照片(應於充氣式救生衣上清楚標示漁船編號,二
    件以上應自行編定序號)。
  4、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
(四)區漁會受理撥款申請後,協助審核申請書及所附文件無誤,並彙整
   名單,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申請名單送本會審查,本會審查合
   格後將補助款一次撥付合格申請人。

六、第二類補助對象申請程序:
(一)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規定之漁業人應於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填
   具申請書(如附件三),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台灣區遠洋鰹鮪
   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
   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
   臺灣鮪延繩釣協會、宜蘭縣延繩漁業協會(以下簡稱漁業公會、協
   會)或區漁會提出補助申請:
  1、一百十二年度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影本。
  2、充氣式救生衣符合第三點規定之驗證報告。
  3、充氣式救生衣發票正本(應於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
    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內開立)。
  4、充氣式救生衣照片(應於充氣式救生衣上清楚標示漁船編號及自
    行編定之序號)。
  5、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
(二)漁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受理申請後,協助審核申請書及所附文件
   無誤,並彙整名單,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申請名單送本會審查
   。
(三)本會審查合格後,將合格補助對象及金額通知漁業公會、協會或區
   漁會,並依申請順序由漁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將補助款一次撥付
   合格申請人。本年度預算不足部分,俟未來年度預算分配後,再予
   撥付補助款。

七、第一類補助對象之漁船、舢舨、漁筏出港作業及第二類補助對象之漁
  船船員於甲板工作時,其船員應穿著本會補助之充氣式救生衣;並應
  配合本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抽查,不得規避、妨礙或
  拒絕。經抽查未依規定穿著者,經本會命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
  本會得依第八點規定辦理;執行抽查期間自撥付補助款後至一百十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補助款;已核發者,應撤銷或廢
  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未依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及方式登記、申請,或申請文件不
   符規定。
(二)違反第七點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或經抽查未依規定穿著
   充氣式救生衣,經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
(三)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

九、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