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漁業人購置充氣式救生衣,特
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漁船、舢舨、漁筏漁業人:
(一)第一類: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之沿近海漁船、舢舨、漁筏,且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一
百十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任一期間累計
出海作業九十日以上。
(二)第二類:一百十二年度經本部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
三、充氣式救生衣應符合下列規範之一:
(一)依據船舶設備規則第三十條規定,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
之認可。
(二)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或國際救生設備章程(LSA
Code)規範。
四、補助件數及金額:
(一)第一類補助對象:
1、每艘補助件數如下,但一百十一年度已獲補助者,應扣除
該年度已獲補助之件數:
(1)總噸位未滿二十漁船、舢舨、漁筏:二件。
(2)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五十漁船:三件。
(3)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漁船:四件。
(4)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二百漁船:五件。
(5)總噸位二百以上未滿五百漁船:六件。
2、補助總件數:一千件為上限。
(二)第二類補助對象:
1、每艘補助件數:以漁業執照登記之船員人數為上限。
2、補助總件數:一萬三千八百二十九件為上限。
(三)補助金額:依發票金額補助,每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五、第一類補助對象申請程序: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
一月三十日前,填具登記書(如附件一),向所屬區漁會登
記,區漁會依登記順序填列登記名單並初審後,於每月五日
前送本部。
(二)本部依各區漁會登記數量及下列順位,按月核定前一個月各
區漁會補助名冊;各順位核定後之剩餘件數不足以分配次一
順位登記總數時,依各區漁會次一順位登記件數占次一順位
登記總數之比例分配補助件數:
1、第一順位:舢舨、漁筏。
2、第二順位:總噸位未滿二十漁船。
3、第三順位:總噸位二十以上漁船。
(三)經前款核定補助之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
五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
區漁會提出撥款申請:
1、充氣式救生衣符合第三點規定之驗證報告。
2、充氣式救生衣發票正本(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
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期間內開立)。
3、充氣式救生衣照片(應於充氣式救生衣上清楚標示漁船編
號,二件以上應自行編定序號)。
4、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
(四)區漁會受理撥款申請後,協助審核申請書及所附文件無誤,
並彙整名單,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申請名單送本部審查
,本部審查合格後將補助款一次撥付合格申請人。
六、第二類補助對象申請程序:
(一)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規定之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
二月十五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並檢附下列文件,
送所屬台灣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
區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
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臺灣鮪延繩釣協會、宜
蘭縣延繩漁業協會(以下簡稱漁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提
出補助申請:
1、一百十二年度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影本。
2、充氣式救生衣符合第三點規定之驗證報告。
3、充氣式救生衣發票正本(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
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期間內開立)。
4、充氣式救生衣照片(應於充氣式救生衣上清楚標示漁船編
號及自行編定之序號)。
5、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
(二)漁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受理申請後,協助審核申請書及所
附文件無誤,並彙整名單,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申請名
單送本部審查。
(三)本部審查合格後,將合格補助對象及金額通知漁業公會、協
會或區漁會,並依申請順序由漁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將補
助款一次撥付合格申請人。本年度預算不足部分,俟未來年
度預算分配後,再予撥付補助款。
七、第一類補助對象之漁船、舢舨、漁筏出港作業及第二類補助對
象之漁船船員於甲板工作時,其船員應穿著本部補助之充氣式
救生衣;並應配合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抽查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抽查未依規定穿著者,經本部命
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本部得依第八點規定辦理;執行抽
查期間自撥付補助款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補助款;已核發者,應撤
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未依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及方式登記、申請,或申請
文件不符規定。
(二)違反第七點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或經抽查未依規
定穿著充氣式救生衣,經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三)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
九、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