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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
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主  旨: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修正規定

一、本品目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三之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指定附表所列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物品為應
  實施輸入檢疫之品目(以下簡稱檢疫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免施檢疫:
(一)死昆蟲。
(二)製粉。
(三)內部組織已達加工狀態。
(四)除整粒帶皮馬鈴薯外,經凍結處理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中心溫度在零
   下十七點八攝氏度以下。
(五)除種子及栽培介質外,乾燥且經染色、漂白或塗裝任一方式處理。
(六)木材厚度未超過六公厘、經高溫加壓方式膠合或經油漆、染色劑、
   木焦油或其他防腐處理。
(七)供食用、飼料用、食品加工用、水產養殖用或水質改良用之微生物
   產製品。
(八)符合附表備註欄註記免施檢疫條件。
  前項免施檢疫者非屬檢疫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