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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診斷評估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
    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病審查辦法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之規定
    ,強化農民職業病診斷之相關醫療服務,補助本會公告認可之醫療機
    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提供工作因果關係診斷、現場訪視、危害評估
    、職業暴露調查等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應備資格:
    服務於本會公告認可之醫療機構,且具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之
    執業醫師。


三、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申請人診斷之個案疑似為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
      業工作而致傷病審查辦法第九條或第九條之一之職業病(下稱職業
      病),而辦理現場訪查者,檢附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疑似職業病現場
      訪視報告(格式如附件一),每案訪視報告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
(二)申請人診斷之個案經其認定為職業病者,檢附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
      業病評估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二),每案評估報告書補助新臺幣三
      千五百元。


四、申請補助作業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每年六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前,將其前年度十一月至當
      年度五月及當年度六月至十月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疑似職業病現場
      訪視報告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評估報告書,彙送執業地點所
      在之職業傷病防治中心醫療機構(下稱防治中心)。提前或逾期彙
      送者,不予受理。
(二)防治中心應於每年六月五日及十一月五日前,彙整前款資料送本會
      審核。
(三)本會完成審核後,通知防治中心製作補助費彙總表送本會核定後,
      辦理核銷撥款作業。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本會應以書面撤銷
    或廢止原補助,並命其限期返還所領取之補助,涉有刑責者,另移請
    司法機關偵辦:
(一)未符合第二點所定資格。
(二)申請文件(含支付憑證核銷資料)虛偽不實。
(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未親自門診或訪視。
(四)以同一事實領取其他性質相同之給付。


六、其他應配合事項:
(一)本會必要時得派員抽查補助項目執行情形,申請人依本要點提送之
      申請文件與相關資料,請留院妥善保管,以備查核。
(二)防治中心對於所轄合作網絡醫院,應負督導及協助之責。


七、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