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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診斷評估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50022448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民保險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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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
    法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之規定,強化並補助農民職業病診斷之相關
    醫療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於本部公告認可之醫療機構,且具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
    之執業醫師,提供農民職業病工作因果關係診斷、現場訪視、危害
    評估、職業暴露調查等服務,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 疑似職業病現場訪視報告書補助:
  1.申請人診斷之個案疑似為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第九
    條或第九條之一之職業病(下稱職業病),經現場訪視,並開具現
    場訪視報告書,非離島醫療機構醫師每案訪視報告書補助新臺幣二
    千五百元;離島醫療機構醫師每案訪視報告書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
    元。


2.同一醫師一日以補助一份報告書為限。
 (二) 職業病評估報告書補助:申請人診斷之個案經其認定為職業病者,
      並開具職業病評估報告書,非離島醫療機構醫師每案評估報告書
      補助新臺幣三千五百元;離島醫療機構醫師每案評估報告書補助
      新臺幣六千元。


四、申請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附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疑似職業病現場訪視報告書(格式
     如附件一)、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評估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二)
     及補助收據正本(格式如附件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十五日及十
     一月一日至十五日,送所屬服務區域內勞動部認可職業傷病診治醫
     療機構(下稱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
 (二)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彙
     整前款資料送本部審核。經本部核定後,辦理撥款作業。
        前項申請人檢附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疑似職業病現場訪視報告書
     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評估報告書,其開立日期應為申請補助
     前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本部應以書面撤銷
    或廢止原補助,並命其限期返還所領取之補助,涉有刑責者,另移請
    司法機關偵辦:
 (一)未符合第二點所定資格。
 (二)違反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所定同一醫師一日補助一份報告書之限制
     規定。
 (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疑似職業病現場訪視報告書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職業病評估報告書之開立日期,不符前點第二項規定。
 (四)申請文件及佐證資料內容虛偽不實。
 (五)申請人未親自門診或現場訪視。
 (六)以同一事實領取其他性質相同之給付。


六、其他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本部必要時得派員抽查補助項目執行情形,申請人依本要點提送之
     申請文件與相關資料,請留院妥善保管,以備查核。
 (二)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對於所轄合作網絡醫院,應負督導及協助之
     責。


七、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