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
法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之規定,強化並補助農民職業病診斷之相關
醫療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於本部公告認可之醫療機構,且具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
之執業醫師,提供農民職業病工作因果關係診斷、現場訪視、危害
評估、職業暴露調查等服務,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 疑似職業病現場訪視報告書補助:
1.申請人診斷之個案疑似為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第九
條或第九條之一之職業病(下稱職業病),經現場訪視,並開具現
場訪視報告書,非離島醫療機構醫師每案訪視報告書補助新臺幣二
千五百元;離島醫療機構醫師每案訪視報告書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
元。
2.同一醫師一日以補助一份報告書為限。
(二) 職業病評估報告書補助:申請人診斷之個案經其認定為職業病者,
並開具職業病評估報告書,非離島醫療機構醫師每案評估報告書
補助新臺幣三千五百元;離島醫療機構醫師每案評估報告書補助
新臺幣六千元。
四、申請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附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疑似職業病現場訪視報告書(格式
如附件一)、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評估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二)
及補助收據正本(格式如附件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十五日及十
一月一日至十五日,送所屬服務區域內勞動部認可職業傷病診治醫
療機構(下稱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
(二)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彙
整前款資料送本部審核。經本部核定後,辦理撥款作業。
前項申請人檢附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疑似職業病現場訪視報告書
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評估報告書,其開立日期應為申請補助
前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本部應以書面撤銷
或廢止原補助,並命其限期返還所領取之補助,涉有刑責者,另移請
司法機關偵辦:
(一)未符合第二點所定資格。
(二)違反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所定同一醫師一日補助一份報告書之限制
規定。
(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疑似職業病現場訪視報告書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職業病評估報告書之開立日期,不符前點第二項規定。
(四)申請文件及佐證資料內容虛偽不實。
(五)申請人未親自門診或現場訪視。
(六)以同一事實領取其他性質相同之給付。
六、其他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本部必要時得派員抽查補助項目執行情形,申請人依本要點提送之
申請文件與相關資料,請留院妥善保管,以備查核。
(二)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對於所轄合作網絡醫院,應負督導及協助之
責。
七、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