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二)土石流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第貳篇第一章第四節。
二、目的
(一)提供各防救災單位於土石流災害已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可順利疏散
民眾,引導民眾至避難處所,強化應變處理之能力。
(二)提昇民眾平時之準備及災害來臨時之應變能力,降低災害對生命、財
產的威脅性,進而建全地區防救災體系,建立由下而上的災害預防觀
念和避災對策。
三、平時整備事項
(一)建置防災資料庫
1.土石流潛勢溪流調查與建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辦理土石流潛勢溪流調查,建置歷年土石流災例資料庫,並公開上
網。
2.地質不穩定區調查與建檔: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辦理地質不穩定
區調查,建置相關資料庫。
3.防救災資源建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以下
簡稱地方機關)應將可運用之防救災資源(人力、設備、物資、聯
外道路資訊等)、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地質不穩定區資料列冊建檔,
並隨時更新資料。
4.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
)及農委會應協助地方機關完成防救災資源建檔。
(二)研擬疏散避難計畫
1.疏散路線與避難處所選定:由農委會、原民會、國防部、經濟部、
交通部及內政部輔導地方機關選定疏散路線與避難處所。地方機關
依據地方特性與土石流潛勢溪流調查成果,選定適當避難處所,並
於每年防汛期前校正更新。其中避難處所區分為在地緊急避難處所
與外地收容所:
(1)在地緊急避難處所:應提供適當避難環境與生活機能,且須作定
期安全評估。
(2)外地收容所:針對在地有災害擴大之虞或易形成孤島地區,應由
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狀況安排適當外地收容所,協助病
患、老弱、幼童、行動不便等(以下簡稱弱勢族群)與保全住戶
進行外地疏散避難。
(3)高災害危險潛勢地區需研擬預防性疏散避難機制,其啟動標準及
時機,可參考「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撤離之作業分工」(詳如附
錄一)。
2.研訂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計畫:由鄉(鎮、市、區)公所依據地區特
性研訂。
(三)防災整備
1.建立保全住戶名冊:由鄉(鎮、市、區)公所調查,建立土石流潛勢
溪流保全住戶與緊急聯絡人名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呈
報內政部,並副知農委會、原民會。本工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校正
更新。鄉(鎮、市、區)公所需預先掌握土石流潛勢溪流所在村里之
弱勢族群名單。
2.避難處所整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鄉(鎮、市、區)公所考
量交通特性完成避難處所之防災生活物資及糧食準備,內容包含糧
食、民生用品、發電機及適當之通訊設備等。
3.疏散避難人員編組:地方機關應協助民眾完成疏散避難人員編組,
並定期進行演練。
4.內政部、教育部、國防部及原民會協助地方機關辦理避難處所整備
。
5.農委會應提供土石流潛勢溪流圖冊及相關資訊。
四、應變作業程序
(一)警戒監控
1.氣象監控:中央氣象局隨時掌握最新颱風或豪雨動態,並提供相關
單位參考。
2.土石流監測:農委會應隨時監控雨量變化,並依據中央氣象局、國
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之雨量及相關資訊,作為發布土石流警戒
預報之參考。
3.現地觀測:地方機關應隨時掌握當地降雨情形與溪流水文變化。
(二)災害分析研判
1.當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警報或豪(大)雨特報後,農委會應依據中央
氣象局提供之降雨預報及歷年土石流災例資料庫,分析研判土石流
發生之可能性與影響範圍,必要時得邀集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協助。
2.地方機關應依據現地狀況,參考各單位所提供相關資訊,分析研判
土石流發生之可能性與影響範圍。
(三)發布土石流警戒預報
1.發布時機:
(1)農委會訂定並公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
(2)當中央氣象局發布某地區之預測雨量大於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時,
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發布該地區為土石流黃色警戒,地方機關應
進行疏散避難勸告。
(3)當某地區實際降雨已達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時,由農委會發布該地
區為土石流紅色警戒,地方機關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
之安置。
(4)地方機關可依各地區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自行發布局部地區為
土石流黃色或紅色警戒。
2.通報方式:各級政府應依據三級政府分層負責,進行通報作業。
(1)農委會發布土石流警戒預報,應公布於土石流防災資訊網
(http://246.swcb.gov.tw),並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直轄市、
縣(市)政府。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土石流警戒預報通知所屬鄉(鎮、市、
區)公所。
(3)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及地方機關透過電視、廣播媒
體、網路等方式迅速傳遞土石流警戒預報。
(4)由地方機關迅速運用村里鄰長、警察、消防人力、巡邏車及廣播
車傳遞土石流警戒預報。
(5)原民會應協助將土石流警戒預報傳遞至原住民鄉(鎮、市)公所。
(四)劃定警戒區域
1.由地方機關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參考當地雨
量及實際狀況或農委會土石流警戒預報,劃定並發布警戒區域,限
制、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2.地方機關執行管制如有人力不足時,得逕向內政部及國防部請求協
助。
3.警戒區域若涵蓋避難處所時,則該避難處所應予撤除,改以其他適
當處所。
(五)民眾疏散避難與收容
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協助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辦
理下列工作,必要時得逕向中央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請求協助:
1.廣播宣導撤離,請民眾速至避難處所。
2.電話聯繫村里長或村里幹事,轉知當地民眾提早疏散。
3.協調疏散交通工具、撤離時間及集合地點。
4.協助弱勢族群疏散至避難處所。
5.強制疏散:強制疏散警戒區域內不肯疏散之民眾,並送至避難處所
。
6.收容安置:地方機關應登記收容民眾之身份、人數,並調度與發放
物資。
7.醫療救護:派遣醫療人員進行檢傷分類、醫療救護、心理諮商、急
救常識宣導、提供壓力紓解方法。
8.管制交通:請警察單位協助警戒區域管制、維持救災路線暢通,並
設置標誌管制通行。
9.道路搶通:調派重型機械清除障礙及道路搶通。
10.治安維護:編組輪流巡邏警戒區域與避難處所。
(六)疏散避難執行狀況回報
1.各地疏散避難狀況應由村里回報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並
由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彙整陳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
中心,再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通報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2.為避免重複查報,各部會如需相關資訊,得逕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或內政部消防署網站查詢。
(七)土石流警戒預報及警戒區域之解除
1.農委會依據中央氣象局提供資料研判後,可適時解除土石流警戒,
並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縣市政府。
2.由地方機關依據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或參考農委會所公布之土石流
警預報,適時解除警戒區域範圍。
五、本作業規定之實施項目與分工詳如附錄二。
六、本作業規定之各單位分工表詳如附錄三。
七、附則:
(一) 為落實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民眾之疏散避難機制,鄉(鎮、市、
區)公所應以村(里)為單元研訂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計畫,其撰寫建議
事項及範例詳如附錄四。
(二) 各鄉(鎮、市、區)公所依據地區特性研訂之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計畫
,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防汛期前彙整後陳報農委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