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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分局(以下簡
  稱分局),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二十六條之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規劃書
  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審查作業:
(一)水土保持計畫及水土保持規劃書
    1.審查方式: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2.審查小組組成:審查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如下:
   (1)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申請面積十公頃以上或長度一千公尺以上之
        交通系統由副局長兼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副召集
        人;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或長度未達一千公尺之交通系統由承辦
        業務組組長兼任召集人,承辦業務組副組長兼任副召集人。召集
        人或副召集人,應隨其本職進退。
   (2)學者專家、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四至六人。
   (3)本局一至三人。
    3.審查委員擇定: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審查委員,依第三點建立之名
      單,逐案簽請局長核定。但申請開發案之規模大小、地形、地質等
      情形特殊者,得酌情增減審查委員人數。
(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承辦業務組或各分局自行審查,並得邀請
      學者專家一至二人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審查。
(三)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無者免):開發基地位
      屬地質敏感區內者,其水土保持計畫應依地質法規定,納入基地地
      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作為審查參據。
    審查委員與水土保持義務人、簽證專業技師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
    避。
 
 
三、審查委員應具水土保持相關之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由監測管理組於
  每年十一月底前將次年度之參考名單簽報局長核定;必要時,得另專
  案辦理。



四、審查小組之運作:
(一)會議主持人:審查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主
      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兩者均未能主持會議時,應由召集
      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出席人數: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且出席外聘委員人數(包括學
      者專家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應佔出席委員總人數二
      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
(三)決議:審查小組以合議方式處理決議,決議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位)代表、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技師等相關人員應暫時離席。
(四)審查意見處理及確認:經審查小組決議,無需再行召開會議者,水
      土保持義務人應依審查意見修正,並製作核定本(審定本)初稿,
      由本局轉請曾提供審查意見之審查委員確認已修正完竣。



五、外聘委員,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出席費及
    審查費;另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差旅費。



六、受理作業: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十
    五份,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本局或分
    局審查。後續審查之書件份數,得視審查小組之人數予以增減。


 

七、審查結果:
(一)屬本局審查者,由本局代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復水土保持義務人
      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屬分局審查者,由分局函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水土保持義務人。
(三)水土保持計畫(包括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水土保持規
      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於核(審)定(範本如附件)時,應加
      蓋核(審)定章(樣式如附件)及騎縫章八份;其中,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三份、水土保持義務人、承辦技師、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各一份,本局(或分局)二份。



八、審查書件涉及機密文書之處理方式:
(一)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機密文書等級及保密期
      限,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二)外聘審查委員徵詢:外聘審查委員聘任前,應先告知保密事項,並
      徵得同意。
(三)資料分送:
    1.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應先編號後,以密封(雙封套)分送審查委員及
      相關機關,並請審查委員攜帶與會。
    2.未能參加審查會議之審查委員,應將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密封寄回。
    3.水土保持申請書件除相關機關歸檔外,應收回銷毀。
(四)保密切結:
    1.審查會議時,主持人應宣告保密事項。
    2.出列席審查會議之審查委員及相關機關代表,應簽署保密切結書並
      繳回。
    3.承辦業務組應將繳回之保密切結書,全數歸檔。
(五)其他文書作業流程,依本局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施工(停工)監督檢查:
(一)水土保持計畫:
    1.計畫面積未滿十公頃: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2.計畫面積十公頃以上:每二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施工期限逾三個月者,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
      次。
(三)監督管理之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案件,應於中央
      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後,要求水土保持義務人至「
      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填列設施自主檢查表回報自主檢查結果。



九之一、偏遠地區審查監督作業方式:
(一)偏遠地區:交通工具無法到達,須步行路程在三公里以上者。
(二)審查方式:得以書面及其他佐證資料進行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
      保持申報書)審查,免現場勘查。
(三)監督檢查:得以監造紀錄(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免附)及施工中照
      片取代第九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施工(停工)中監督檢查。
(四)完工檢查:得以工程驗收證明文件及經承辦監造技師簽證之水土保
      持竣工檢核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免附)、竣工書圖及照片取代
      完工檢查。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審核分工:分局審核及監督管理自辦工程,規劃設計與審核監督應
      分由不同課負責辦理。
(二)監督管理: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審核及監督管理,應副知本局並
      登錄本局「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列管追蹤。